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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外匯結構性產品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30日 11:05 中國證券報

  作為供給方的銀行為了外匯理財產品未來的業務發展,作為需求方的投資者為了獲得比儲蓄更高的收益,造成了外匯理財產品市場欣欣向榮的景象。然而,有關外匯理財產品的利息稅卻找不到應有的位置。這既凸顯稅收征管方面的空白,也反映出稅收政策的某些不適應。 

  利息稅位置模糊

  記者注意到,外匯理財產品在欣欣向榮發展的同時,相關的利息稅卻出現了管理上的尷尬。對各家銀行發售的外匯理財產品進行整理后,記者發現,對外匯理財產品的利息稅問題,多家銀行的操作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直接表明“無利息稅”。大多數銀行的大多數產品屬于這一類。這些產品一般是與匯率、利率、貴金屬等掛鉤的結構性產品,設計比較復雜,是相對比較“純粹”的外匯理財產品。

  第二類是承認結構性存款中含有利息稅,因此在產品說明書中特別提到“同期限定期存款收益的部分征收利息稅”。南京中信實業銀行的美元固定型產品、荷蘭銀行深圳支行推出的匯率看跌期權多利產品(DCD)均是如此。需要指出的是,外資銀行的理財產品大多屬于這一類。

  第三類是語焉不詳,強調“涉及稅收事項投資者自理”,采用春秋筆法的方式“抹過去”。比如,5月18日正在發行的深圳工行第一桶金之1年期美元固定收益型產品,年收益率3.4%,在稅收方面就是“投資者自理”。

  如果說,不同的產品采用不同的操作方式還是“情有可原”的,但對于相似的產品,不同的銀行卻有截然不同的操作,這就令人“匪夷所思”了。

  如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品種上,南京中信實業銀行在各期產品中提到,“屬于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交納20%所得稅”;而上海交行2005年3月4日推出的“得利寶”系列中的相似產品卻強調,“無利息稅”。

  對利息稅的模糊不清,讓部分銀行有機可乘。部分銀行通過強調無利息稅,變相增加年收益招攬客戶,這對實施代扣代繳的銀行而言,顯然有些不公平。而強調“投資者自理”的銀行,實際上還是承認了結構性產品中間存在的利息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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