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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嚴控保底型理財產品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30日 01:36 新京報

  明確銀行不得無條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本報訊(記者 張誠)銀監會日前發布文件,重點治理我國理財市場上理財產品儲蓄化的傾向,以及普遍存在的高息攬儲現象,明確表示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并表示將對保底型產品進行嚴格審批。

  日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由銀監會正式頒布。

  不得承諾保證收益以外收益

  由于擔心一些商業銀行有可能將此類產品轉化為準儲蓄存款產品,變成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一種工具,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進行不公平競爭。因此,銀監會在該《辦法》中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如果出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必須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換句話說,客戶購買高于儲蓄存款收益的理財產品的時候,一定是有附加條件的,同時也會增加一些風險權重的。

  《辦法》還強調,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的理財產品;同時,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目前我國利用高息理財產品進行攬儲的現象十分普遍。去年紅火一時的人民幣理財產品,就被業內認為是中小股份制銀行,通過讓利爭奪四大國有銀行人民幣存款的重要手段。

  嚴格管理銀行理財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同質化競爭十分嚴重,各家銀行向客戶過多地讓利,同時也意味著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將面臨相對較大的市場風險。

  銀監會對此也十分注意,除在《辦法》第四章中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外,在《指引》中,還專門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制定了具體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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