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隔4個月,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態度來了個180度大轉變。中國銀監會昨日宣布,允許商業銀行銷售保證收益類和保底承諾類理財產品。然而,4個月前,銀監會則要求,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不得向客戶承諾保底收益。
昨日,銀監會在其網站上發布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規
定,商業銀行可以向客戶約定固定收益,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也可以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
此外,商業銀行還可以銷售保底承諾類產品,即按照約定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并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
然而,4個月前,銀監會在發布《辦法》和《指引》的征求意見稿時強調,各家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不得承諾收益,關于客戶資產銀行必須引入獨立賬戶和第三方托管制度。當時,各大商業銀行正紛紛推出自己的理財產品,并且通過承諾高收益或者保底的做法來吸引客戶,甚至出現變相高息攬儲的行為。
此次,銀監會態度之所以發生如此大的變化,銀監會的說法是,從國外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來看,保證收益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基本產品種類之一。就我國金融發展而言,允許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保證收益類產品,有利于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產品結構,符合個人理財業務和市場的發展趨勢。
銀監會同時表示,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爭議的主要焦點,不是商業銀行是否應該提供這類產品服務,而是擔心一些商業銀行有可能將這類產品轉化為準儲蓄存款產品,變成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一種工具。
對此,《辦法》中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對客戶附加條件。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如果仍有少數銀行利用理財產品進行變相高息攬儲,《辦法》也就處理辦法作了規定。銀監會將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商業銀行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辦法》和《指引》實施后,銀監會將根據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管理的實際需要,及時分析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適時出臺必要的配套政策和規章,加強對商業銀行業務創新活動的指導,完善相關風險管理與監管體系,促進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健康穩步發展。
作者:早報北京專稿 艾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