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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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8日 16:41 新浪財經 | |||||||||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 碰撞、傾覆、墜落; (二)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三) 暴風、龍卷風; (四)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 (二) 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 (三) 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 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五) 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六) 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七)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車輛;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保險車輛; (九) 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七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 (二) 玻璃單獨破碎,車輪單獨損壞; (三) 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 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 (六) 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保險車輛,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七)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八) 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 標準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 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十一) 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二) 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 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 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 折舊率表 月折舊率 車輛種類 出租 其他 客車 1.10% 0.90% 微型載貨汽車 1.10% 1.10% 帶拖掛的載貨汽車 1.10% 1.10% 農用運輸車 1.40% 1.40% 其他車輛 1.10% 0.90% 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月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 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保險期間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 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足額支付保險費;保險費付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十九條 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賠償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 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并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二十二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專修廠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推薦具有保險車輛專修資格的修理廠進行修理;投保人在投保時未選擇專修廠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推薦修理資質不低于二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免賠: (一) 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20%。 (二) 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 (三) 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不能協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的,免賠率為30%。 (四) 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 保險車輛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發生多次保險賠償,其免賠率從第二次開始每次增加5%,累計加扣免賠率不超過30%。但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六) 每次賠償扣減500元的免賠額,在此基礎上,按照本條(一)至(五)規定的免賠率計算賠償金額。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 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車輛損失的賠款計算為: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保險車輛損失賠款=(實際價值-殘值)×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 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核定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保險車輛損失賠款=(核定修理費用-殘值)×事故責任比例。 (二) 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車輛損失的賠款計算為: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保險車輛損失賠款=(實際價值-殘值)×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保險車輛損失賠款=(保險金額-殘值)×事故責任比例。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保險車輛損失賠款=(核定修理費用-殘值)×事故責任比例×保險金額/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 (三) 施救費用賠償的計算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四) 每次保險賠償的合計金額為: 合計賠款=(保險車輛損失賠款+施救費賠款-免賠額)×(1-免賠率之和)。 第二十八條 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條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 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 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一條 上一保險期間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償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間均為一年時,可享受無賠償保險費優待。連續多個保險期間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償的,保險費優待比例逐年提高。 上一保險期間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保險賠償的,根據發生保險賠償的次數,續保時提高保險費。 保險費調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的規定為準。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轉讓他人的,被保險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 保險期間(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費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險期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保險合同(含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不定值保險合同: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碰撞:指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并發生意外撞擊、產生撞擊痕跡的現象。包括保險車輛按規定載運貨物時,所載貨物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 傾覆:指意外事故導致保險車輛翻倒(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地),處于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 墜落:指保險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后下落,造成本車損失的情況。非整車騰空,僅由于顛簸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不屬墜落責任。 火災:指保險車輛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的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 暴風:指風速在28.5米/秒(相當于11級大風)以上的大風。風速以氣象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地陷:指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時,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玻璃單獨破碎:指未發生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壞,僅發生車輛前后風擋玻璃和左右車窗玻璃的損壞。 車輪單獨損壞:指未發生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壞,僅發生輪胎、輪輞、輪轂罩的分別單獨損壞,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損壞,或三者的共同損壞。 競賽:指保險車輛作為賽車參加車輛比賽活動,包括以參加比賽為目的進行的訓練活動。 測試:指對保險車輛的性能和技術參數進行測量或試驗。 自燃: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等車輛自身原因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污染:指保險車輛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由于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保險車輛污損或狀況惡化。 單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轉讓:指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處分保險車輛的行為。被保險人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將保險車輛交付他人,但未按規定辦理轉移(過戶)登記的,視為轉讓。 第三十八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 在投保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