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錢不等于保險 既往病史成理賠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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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0日 14:16 東方網-文匯報 | |||||||||
徐亢美 李鴻光 年年交付保險費,為的是萬一有個好歹能救急度難。急難來臨之時,保險真的管用嗎?未必盡然!相當一部分投保人在出險后,他們的理賠要求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繼而走上公堂,引發了一宗宗“保險理賠官司”。
日前記者在本市靜安區法院了解到,該院近年來每年受理“保險理賠案”百起以上,而且年增幅在10%左右。其中,有30%的案子,法院支持投保人的理賠請求,判決涉案被告保險公司敗訴。 案例一 既往病史“無中生有” 案件回放 在人壽健康險種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最常用的條款是——“沒有如實告知既往病史”。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抓住盛女士“隱瞞病情”的“把柄”,將其合理的理賠要求置之不顧,并無視醫院的證明材料,逼使盛女士走上了訴訟之路,從提出理賠到如今,花了近一年的時間,她才從靜安區法院討回公道。 盛女士與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終身壽險合同,附加住院醫療、意外傷害和意外傷害醫療短期險。主險保險期限為終身,交費年限為10年,年付保險費共計2346.80元。在投保書有關健康情況的各欄中,盛女士對“既往病史”作了“否”的回答,還簽名確認。隨后,盛女士在保險公司指定醫院進行了體檢,體格檢查表記載“有腹部手術痕”,原因為“絕育術后30年”,保險公司體檢專員在這份體檢表上簽了名。在盛女士交付保費后,壽險合同開始生效。 去年5月15日,盛女士遭遇意外事故,因骨折住進市六醫院治療,并于5月20日手術。6月6日,盛女士傷愈出院,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她可獲得5000元意外事故醫療理賠金,同時從保險公司獲得住院床位費460元、住院手術費1500元,及住院雜項費2000元,以上合計共8960元。這對傷愈的投保人來說,也是一份安慰。但她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后,被兜頭潑了一盆冷水,對方生硬地告知:“不作理賠”。 原來,保險公司派出的理賠調查員在醫院獲得了一份會診記錄,其上反映:“患者30年前有腎炎史……”,因此保險公司認為盛女士在投保時“隱瞞了病史”。得知情況后,盛女士趕緊與市六醫院進行交涉,經查,是一位外地來滬的醫生對盛女士的浦東方言發生誤解,將30年前絕育手術疤痕當作了“30年前有腎炎史”,為此,醫院醫務處出具了會診記錄更正證明。 但是,保險公司仍不認可醫院證明,作出了拒絕理賠、解除保險合同、退還保費的書面決定。法庭上,抓住投保人把柄的保險公司仍不松口,其認為:市六醫院醫務處出具的證明材料只是一個見證,該證據不具有可信性。 審判結果 審案法院自有公斷,一審判決認為:作為救急救難的保險合同,是一種最大的善意合同。原告盛女士按照投保程序填寫表格作了體檢,保險公司根據投保書及體檢表等資料核保后出具了保單,意味著雙方保險合同成立。盛女士出險后申請理賠,并為澄清事實提供了醫院糾正錯誤的情況證明,上面有醫院醫務處及住院病區的公章,還有病區負責醫生的簽名,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該證據均表明盛女士投保前,沒有患腎炎疾病的事實。同時,被告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卻拿不出原告在投保前患有疾病的證據,這種拒絕理賠的理由法院不予認同。判決保險公司應賠付盛女士8960元保險金,考慮到原告僅提出了8860元賠付要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原告8860元,雙方達成的壽險合同繼續履行。 案例二 “問題合同”職員代簽 案件回放 父母的愛心經常體現在保險合同上。經不住保險業務員勸說,小楊母親支付了年保險費2000元,投保了終身人壽保險及“附加重疾險”和“附加短期險”,因看不懂“保險天書”,經辦的保險業務員丁某代她填寫了保險合同并代為簽字。以后,小楊母親繼續用銀行帳號扣劃,續付保險費至2004年。2004年7月5日,小楊母親因突患腦溢血不治病故,投保受益人小楊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 拒賠事件又一次發生,保險公司對小楊說:“經查,你母親沒有告知患有高血壓病史,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依照合同約定不能賠付身故保險金3萬元,只能解除保險合同,退還2269.54元保險費。為此,小楊于今年2月下旬提起了訴訟。確實,病史資料記載,小楊母親于1999年3月因患多發性子宮肌瘤住院手術治療,同時還被診斷患有高血壓病。保險公司認為掌握了上述病史材料,拒賠保險金的理由應該于法有據。 但是,經審案法院查證,在小楊母親投保時,她為證實工作能力,向保險公司交付了一張“下崗人員再就業指導工作卡”,其上有高血壓病史的記載;法院還查實,小楊母親的投保書全部由保險業務員代填代寫,空格反映業務員沒有問訊她的健康情況,保險合同也沒有她的親筆簽名。 審判結果 根據審案法院查證后的結果,法院認為:投保人隱瞞病史不能成立,當小楊母親簽收了保險公司《客戶回執》,并如期支付了保險費后,表明保險公司對這份“問題合同”的追認,因此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小楊3萬元保險受益金。 專家提示 當心吃了“既往病史”的虧 綜觀靜安區法院審理的保險理賠案,投保人即案件當事人還是輸多贏少,分析其中原因,是因為很多投保市民在人壽健康保險中,忽略了合同中有關“既往病史”的內容。他們在保險業務員孜孜不倦的鼓動中,以為交了錢就等于買了保險,而對如何正確填寫“既往病史”掉以輕心;而保險業務員的收入基本依靠客戶保險費的提成,賣掉一份保險就多一份收入,他們只想做成生意,而不去告知投保人誤填錯寫“既往病史”存在的法律后果。 保險理賠案反映,半數以上的案件當事人,即投保人由于沒有如實正確填寫“既往病史”,在理賠發生后,被保險公司查出了投保前患過的病癥,遭到敗訴。審案法官告誡投保市民:為防止保險欺詐,人壽健康保險合同中設計了一項條款——不如實告知既往病史,保險公司有權依法解除保險合同,不予理賠。只要隱瞞病史的情況確鑿,法院認定保險公司不負保險金的責任。所以,投保人不要盲從保險業務員,一定要看清合同內容,謹慎從事,當心吃了“既往病史”的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