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陽) 昨天,記者從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市一中院對大鴨梨餐飲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石景山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石景山支公司”)一案終審判決,人保石景山支公司向負有交通事故次要責任的大鴨梨餐飲公司按10萬元保單范圍賠償。
該項判決認定,保險公司一種目前尚在使用的“有責賠付”原則合同應該按新《交法》“無責賠付”的原則進行修改。據悉,這是新《交法》實施以來法院首次判決保險公司“
不合理格式條款”無效。
2004年3月26日,大鴨梨餐飲公司花費3102.69元為其一輛金杯小客車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保單約定:該車的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萬元,車輛損失險為8.5萬元。
當年6月20日,大鴨梨餐飲公司的駕駛員王某在駕駛這輛金杯小客車外出時,與騎人力三輪車的李某相撞,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管部門認定,王某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李某承擔主要責任。事發后,大鴨梨餐飲公司為李某支付了5萬余元的搶救、醫療、喪葬等費用,并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了“再一次性支付6.6萬元賠償金”的調解協議。但當大鴨梨餐飲公司索賠1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時,卻遭到了人保石景山支公司的拒絕,理由是:因交管部門確定該公司負有次要責任,公司只能按保單約定按責任比例賠償4.7萬元。
市一中院審理查明,該保單是在新《交法》生效之前簽訂的,但新《交法》實施后該保單規定的“有責賠付”的條款與法律中“無責賠付”的原則沖突,應該馬上進行修改。法院最終判決:人保石景山支公司應按10萬元范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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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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