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合同續保時,續保保險費按續保當時被保險人所屬年齡段的費率計算。
本公司有權于每一保險年度末調整本附加合同的續保保險費率,但須在本附加合同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九條 保險費(含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終止
主合同交費方式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費方式及交費日期與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費方式為躉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日期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對應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終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后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及其后遺癥,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一條 保險金申請
一、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住院,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含相關的診斷依據)、住院、出院證明文件及醫療費用結算單,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申請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復查。
四、被保險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 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下列情況之一發生時,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一、主合同保險期滿、解除或終止。
二、主合同經申請變更為減額交清保險。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險人年滿65周歲后的第一個保單年生效對應日。
五、被保險人死亡。
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時,如本附加合同當年度未發生保險金給付情事,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當年度未滿期保險費;如本附加合同當年度發生過保險金給付情事,本公司不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 附則
一、主合同無效,本附加合同亦無效。
二、利差返還、保單借款、保險費自動墊交、減額交清、保額增加權益和可轉換權益均不適用于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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