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
第一條 附加合同說明
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條款未做規定的內容,主合同條款適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條款與本附
加合同條款互有抵觸時,則以本附加合同條款規定為準。
第二條 附加合同構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批單,以及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附加合同如與主合同同時投保,主合同保險責任開始條款適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間內的年生效對應日前申請投保本附加保險。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即為主合同當時的年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住院次數的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及由此引起的并發癥,必須住院治療兩次以上時,若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90日,本公司視為一次住院,按第五條規定給付醫療保險金。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續保不受90日疾病觀察期的限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診斷必須且已住院治療的,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內所支出的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如下規定給付醫療保險金:
一、藥品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藥品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45%。
二、住院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住院費用按8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6%。
三、治療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治療費用按80%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30%。
四、檢查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檢查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14%。
五、材料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材料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5%。
六、在每一保險年度內本公司累計給付的醫療保險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為限。當被保險人住院治療跨二個保險年度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開始住院日當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為限給付醫療保險金。
七、被保險人因他人責任造成傷害而引起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他人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第六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險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患先天性疾病、職業病、特定傳染病、地方病以及投保本保險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嚴重并發癥或后遺癥、生理缺陷或殘疾的治療及康復。
七、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及其相關綜合癥、性病期間。
八、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分娩、墮胎、避孕、絕育手術。
九、被保險人的一般牙齒治療、鑲補或安裝假齒、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屬品,矯形和整容手術。
十、一般健康檢查、療養、康復或特別護理。
十一、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十二、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三、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七條 保險期間與續保
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若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則本附加合同視為續保。續保開始日期為原附加合同屆滿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保留終止本附加合同續保的權利。本公司如終止本附加合同的續保,須在本附加合同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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