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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青藏鐵路掀起旅游熱潮 高原反應如何投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13:23 《理財周刊》

  文/本刊記者 陳婷

  (文前提要) 拉薩海拔3640米,納木錯4710米,青藏鐵路平均海拔4500米……隨著青藏鐵路通車,到西藏去旅游已經變得越來越容易了。但高原反應的風險卻在一步步逼近短期旅游的進藏者。該如何利用保險保障安全,來克服這一潛在的威脅?

  7月1日青藏鐵路全線開通,極大促進了高原旅游產業,西藏游隨之迅速升溫。但對于短期進藏者而言,在飽覽神秘、旖旎的風光時,還將面臨高原反應的巨大考驗。

  一方面是有調查顯示,30%的進藏人員會產生高原反應,嚴重的還可能患上危害極大的急性高原腦水腫或急性高原肺水腫;另一方面是聽到多個“高原反應難獲保險理賠”的案例。

  進藏游客到底該如何“全副武裝”,將自己保護到位?業內專家建議,要充分考慮到高原反應等因素,準備好適合的保險產品。

  意外險:最怕糾纏于“意外”的定義

  2005年,深圳退休教師鄒先生參加了某旅行團到

九寨溝黃龍風景區旅游,隨團繳納了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于購買某保險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險。但在海拔3000米的松潘縣川主寺鎮,鄒先生因嚴重的高原反應(高原缺氧)導致腦栓塞伴出血,醫治無效在一個月后去世。事后,在申請保險理賠過程中,鄒德家屬和保險公司發生了激烈爭論,并最終訴諸法院。

  購買了意外險,為何卻不能順利成章得到經濟賠償?

  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意外險條款中對于“意外事件”的定義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旅游景點海拔很高,會有高原反應,參團之前游客自己應該有防范措施。所以高原缺氧只是外界條件,是可以預知的,并非意外。所以他們認定“高原反應不屬于意外事故的范疇”。

  律師還說,鄒老師是因為高原反應誘發其他疾病而導致死亡,也就是說,不是高原反應直接造成的死亡,屬于間接因素,所以按照保險賠付“近因原則”,在意外險中可以不予理賠。

  當然,投保者仍然有理由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爭取自己的權利。因為雖然高原反應可能不在“意外”的定義范圍之內,但高原區域旅游卻也不在任何一款意外險條款明文列出的“免責事項”之內(一般條款只是將“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列為免責)。以往也有成功的判例。

  如2003年5月28日,陳蕊萍在西藏旅游時,因高原反應搶救無效死亡。陳蕊萍的父母發現女兒購買了旅游意外險,于是開始索賠,但保險公司卻以高原反應導致死亡不屬“意外傷害事故”為由,拒絕理賠。陳的父母把保險公司告到廣州市天河區法院。2005年,法院最終判決,根據《保險法》第31條的規定,認定“高原反應”不屬于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賠付陳蕊萍父母10萬元。

  但不可否認的,通過一圈咨詢和案例查詢下來,能像陳蕊萍家屬那樣最終拿到理賠款的還是很少數。多年以來,高原反應及其他后果是否屬于意外,一直是成為各家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爭執的焦點,法律界對此也沒有統一的意見。在各家公司的理賠記錄中,被保險人在高原地區意外摔傷,各公司一般都給予賠付;但高原反應引起的疾病或死亡,一般不予理賠,或者只是進行一些融通理賠“表表心意”。

  所以,平常人們旅游出門前購買比例最高的意外險,以及旅行者自帶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只保障因為旅行社人員過錯導致的傷害事故),事實證明很難保障高原旅游可能面臨的風險,到最后極可能面臨爭議和漫長的理賠索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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