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已購買或未購買保險的消費者,最怕看保險合同條款,因為合同條款復雜、抽象,往往讀完以后還是不知所云。而發生糾紛時便大呼“霸王條款”,對保險公司深惡痛絕。
其實,在看保險合同條款時,主要看以下幾方面內容,一般就能把握住保單的要點:
首先,必須核實保險合同上可填寫的內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是否有誤;有無保險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及總經理簽字;合同中的保險品種與保險金額、每期保費是否與你的要求相一致;投保單上是否是自己的親筆簽名。
其次,閱讀合同條款中的保險責任條款。該條款主要描述保險的保障范圍與內容,即保險公司在哪些情況下須理賠或如何給付保險金。這也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產品后的核心利益。
第三,閱讀除外責任條款。該條款列舉了保險公司不理賠的幾種事故狀況,消費者購買保險后要小心回避這些狀況的出現。
第四,看合同中的名詞注釋。此項內容是保險專用名稱的正式的、統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主要是為了幫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險合同條款,是合同中所必須含有的內容。
第五,看合同解除或終止情況的規定或列舉。這一條講投保人或保險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權。保險公司除合同條款中列明的情況外,不能解除或終止正在履行的合同,而投保人則可隨時提出解除或終止。從目前情況來看,消費者往往對此條款最不滿意。如在醫療險中,有些保險公司一旦發生賠付,即依據該條款開出“除外責任書”。
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若發生糾紛或對合同產生異議,可要求保險公司對異議作出解釋。《合同法》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保險法》也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作者:海擎 特約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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