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原則和注意細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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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6日 13:03 新浪財經 | |||||||||
隨著WTO的進入,我國的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與之相隨的各項風險也逐漸增加,人們也越來越認識到規避風險的重要性。保險作為一種兼具投資性質的風險規避方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然而,在選擇以保險方式來規避風險的時候也同時面臨著新的風險。 首先,選擇保險究竟是看中保險的投資性質還是規避風險的性質?規避風險是保險的本質屬性,投資則是保險的兼有屬性,而投資本身就是具有風險性的;
其次,保險并非規避風險的唯一方式,是否采取保險方式進行規避風險是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如果自身的風險并不能以保險的方式來規避或采取保險并非最經濟的規避風險方式而錯誤投保,無疑會使規避風險的意愿落空,同時可能遭受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三,即使投保正確,選擇了適合自身的保險產品,最終也有可能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拒賠或根本無法依據保險合同獲得賠償。 投了保,發生保險事故卻不能獲得賠償,實在是投保人不愿意看到的結果。造成不能獲賠的原因有多種,有投保人自身的原因,也有保險公司的原因,還有其他一些因素,如不同的時期,不同的法規背景下等等 總之,保險過程中亦存在這樣那樣的風險,如何防范這些風險應當引起投保人的特別注意。投保行為是一項法律行為,依法投保是投保人防范自身風險所必須的,因此掌握保險法規的基本背景知識,以及投保的技巧和方法,對投保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保險的四種基本原則。這四種基本原則從根本上保障了保險行為的正常進行。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這四種基本原則是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 是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了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隨之失效,但人身保險合同除外。 在人壽保險中,一般以下幾種情況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對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養、贍養等法定義務;(4)對有合同關系或其他債務關系的人;(5)對其他與之有合法經濟關系的人。另外我國《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最后兩類情況屬于特別狀況,須與資深律師以及專業保險代理人聯系溝通) 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如沒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的則不是保險行為,比如賭博行為,因參賭人下的賭注是與自身無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因而不是保險行為,并且個人參賭為法律所禁止;再比如博彩,雖然是國家依法進行的博弈行為,但其也因參與人投注的是與其不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因而也不是保險行為。這就要求投保人通過保險來規避的風險要與自身有一定聯系,并為法律所認可,否則就不能通過保險的方式來規避。比如春節期間給非直系親屬購買保險就不可以作為投保人出現,而只能是保費的出資人; 但很多原本可以納入到保險范圍內的風險,因保險業務發展的局限、還沒有納入到保險業務范圍,這說明并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通過保險來規避,這點是投保人需要明白的,保險也有局限性。投保人在投保時一定要弄清楚自身需要投保的風險與保險公司所能規避風險的業務(保險險種)是否匹配。這是一項復雜的了解過程,建議投保人需要向專業保險代理人咨詢。 2、最大誠信原則。 是指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同時,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認定與承諾,否則導致保險合同無效。 這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保險人即保險公司要誠實履行說明義務,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同時投保人也應當如實告知,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未告知事項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中,投保人和保險人均需要講誠信。 案例一: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未明示 上海一市民獲賠償 去年3月,本市居民梁某將自己的一輛凌志轎車向華泰公司投保,險別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單背面規定了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時隔一月,梁某的同事開著這輛轎車在滬寧高速公路上行駛,因為操作不當,車輛撞到路中央的隔離護欄,車輛和路面都受到了損壞。當梁某按保險條款向華泰公司提出4萬9千余元的索賠要求后,華泰公司卻拒絕理賠。理由是保監發(1999)51號文曾規定"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屬"無有效駕駛證"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同事正是這種情況,所以保險公司不該賠償。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免責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沒有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而華泰公司與梁某簽合同時,沒有將"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列入免責條款,也沒有解釋"無有效駕駛證"的含義,更沒有將保監發(1999)51號文作為附件交給梁某。梁某作為投保人難以明了其真實含義及法律后果。最終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沒有明示免責條款,導致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承擔了保險理賠的責任。 案例二:隱瞞病史保險公司拒賠有理 1997年11月30日、1998年8月26日,張紅(化名)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簽訂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險合同和88鴻利終身保險,被保險人是王剛(化名,張紅的丈夫)。2002年9月9日,王剛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張紅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則拒絕賠付保險金,同時決定終止保險合同,理由是張紅“過失不如實告知”。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投保時,張紅是否盡了如實告知義務。張紅稱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剛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但在庭審時,保險公司則向法院提交了王剛向醫生陳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歷記錄。法官認為,本案是一起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未依約履行告知義務,引起糾紛并因此導致自己無法獲得賠償的典型案例。張紅雖不是故意帶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險人長期身患疾病,主觀上是有過失的。最后,保險公司沒有進行理賠 在投保時,投保人需要如實在保險公司詢問范圍內如實陳述,不得隱瞞如財產保中的財產狀況、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壽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疾病狀況等等,若有刻意隱瞞或過失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就有可能導致保險合同的無效。當然,并不是投保人需要告知全部事實,法律沒有規定要求告知、保險公司也未以書面問題形式進行詢問的,投保人可不告知。目前很多保險糾紛因在“如實告知”問題上產生爭議而訴諸法律,這是投保人在投保時需要注意的。 3、近因原則。 是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其中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則是在處理保險事故時,判定事故發生的起因和事故責任方到底是誰時遵循的一種原則。如果近因是當初投保人投保的風險,那么保險公司就應當賠,如果造成損失的近因不是投保人投保的風險,那就不能賠。 4、損失補償原則。 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后,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一般按以下三個標準確定賠償額度: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在這三個標準中,以最低的為限。 ///////////////////// 上面從理論層面為大家分析了保險投保的幾大原則,下面我們從實際操作的層面為大家提供良好的意見和建議.當然是從法律角度以及保險代理人的角度 掌握以上四種保險基本原則,投保人就會對保險活動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才能在投保時做到心中有數,把握保險產品對自身的適合度,避免或減少投保后,發生保險事故不能獲得賠償的可能!在此基礎上投保人在投保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審查資格。 要選擇合適的保險公司:要選擇經國家批準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公司分業經營規則,財險公司只能經營財險,壽險公司只能經營壽險,兩者不能兼營,因此財險只能向財險公司投保,壽險只能向壽險公司投保;具體審查和挑選方法請參考文章<保險代理人現身說法:如何挑選專業保險公司>,, whmsebhyy.com/money/zjzz/20050104/15221269623.shtml 要審查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的資格和資質,以免上當受騙。保險專業性非常強,各個險種名目繁多,投保人如沒有保險代理人的幫助很難弄清各個保險產品的特點和具體內容,而且許多保險合同條款術語晦澀難懂,往往只有通過誠信、勤勉的高素質代理人的幫助才能迎刃而解,代理人素質低為拉保險業務,容易發生誤導,為日后發生糾紛埋下隱患;當然由于證據是以書面形式以及錄音錄像等證據為準,而實際生活中,錄音錄像的可操作性不大,所以建議將自己的所有疾病史,住院史,以及家族/家人的病史統統寫在投保單中,讓保險公司予以判斷和解決… 二、防止“如實告知”陷阱。 如上所說,目前大多數保險糾紛拒賠案是因“如實告知”引起。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后索賠的權利。特別提醒的是,很多投保人口頭告知了,但代理人說可不填,結果事后也被指“隱瞞”病情,卻無據反駁,最后只好被拒賠。 三、注重保險合同的簽訂。 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應重點看以下內容: 1、看保險責任。 這是投保人最關心的問題,買一份保險,要看能提供什么樣的保障,是否符合自己的預期,保險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否令你滿意。賠償范圍會在“保險責任”中列明,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投保后會有一個觀察期(就是所謂的疾病等待期),也就是說3個月或6個月內生病,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投保人應當注意這些細節的約定。 這些細節要素,一方面可以通過代理人得到專業詳細的解釋,同時也可以通過相應的公司服務熱線得到官方征實和解答; 2、看免責事項,即責任免除。 要明確什么情況下、什么事項是不提供保障的。這里列明的都是保險公司不賠的情況。如故意行為、違法犯罪行為、先天性病癥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如兩年內自殺也不能獲賠。 3、充分利用猶豫期 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合同在生效并且簽署回執之后,擁有長達10天的猶豫期,一旦在此期間發現保險合同的描述和代理人的述說不相吻合的話,那么可以行使變更,換保,甚至是退保的條件,通俗一點來講就是10天之內包退包換; 4、看保險金的申請。 要明確發生保險事故后如何獲得理賠,這里要注意條款上是否有規定期限,比方某保險公司會要求買住院險的投保人在住院二周之內提出申請,否則利益受影響,這一條就被很多投保人忽略,而最終影響了自己的利益。 同時還需要注意醫院的定義,以及是否定點指明醫院,或者是二級以上的醫院! 四、不重復投保。 根據保險原理,投保人不能獲得超過標的價值的賠款,同一標的在多家保險公司重復投保,由各承保公司將保險金額相加,計算出每家承保公司應分攤的比例,按比例分攤賠償。 當然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人壽保險的實報實銷型的產品,上述這些類型的產品,最好不要重復投保, 而對于補貼型的保險,則沒有此條的限制 五、親自簽名。 不要代簽,也不要讓保險業務員幫忙填寫,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險公司以合同無效為由拒賠。 六、不拖欠保費。 支付保費是投保人最基本最主要的義務,不及時足額的支付保費,保險合同就會失效。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合同約定分期付費,則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時應支付首期保費,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費,如果未按時交費,在60天的寬限期內發生事故,保險仍有效;寬限期滿仍未交費的,保險將自動失效,若出事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的義務。 梅方明,1996年畢業于西北政法學院,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現服務于上海市南光律師事務所,擅長于保險法,公司法以及房地產法等專業領域 唐雪峰,1999年畢業于復旦大學,現為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財顧問,專注于個人風險保障和理財規劃;發布網站594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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