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報 記者仝春建
最近有媒體對車險損中車輛發生全損的“高保低賠”個案作了放大性報道,引起輿論關注。那么,用個別案例推導出“高保低賠”這樣一個普遍性的結論,是否科學合理呢?
有關權威專家指出,以車損險保額對比盜搶險保額是不正確的。車輛被盜是一次性事件,不可能持續或連續發生,保險公司以折舊后的車輛實際價值理賠,不存在疑問。然而,車輛在投保車損險期間,既可能只發生一次性全損,也可能連續多次發生較大車損,導致最終的保險理賠金額可能會超過保額。也就是說,在這兩種情況下,同一個投保人既有可能“吃虧”更有可能“占便宜”。保險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經營,除了要貫徹一般商品的經營原則以外,還要遵循特殊的經營原則,而上述兩種情況都是車損險條款在制定時需要考慮的風險因素。
實際上,根據相關統計數據,在車損險的保險理賠案中,99%以上是一般的車輛修理,真正發生全損的案件不足1%。同時,所謂“保險公司按照新車的價格收取相應的保險費,但理賠時卻按照汽車折舊后的價格賠償”,這種說法存在“常識性錯誤”。“新車購置價”,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在車損險中確定新車購置價,實際上就是確定被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
根據有關保險條款規定,投保車損險時保險金額的選擇確定有三種方式,保險公司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一種是以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投保(即足額保險)。第二種是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第三種是在新車購置價內雙方協商確定保險金額。
如果是按第一種方式,即按新車購置價投保車損險,車輛出險后進行修理時,是按新配件進行修理,所需費用是新車配件的費用,同時維修也是按當下的維修工時費用標準計算。比如,一輛使用十年的車和使用一年的車噴漆或換件的話,保險公司所要支出的費用都是一樣的,不可能年頭多的車就換舊零件。而且假如車輛出險狀況嚴重,需要更換較多的零件,可能所花費的修理費用比該車的現價還要高。
同時,按新車購置價確定車損險保額以后,一旦出險造成全損,保險公司按照車輛當前的實際價格賠付,這也符合《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有人從保險中不當得利,畢竟,保險的基本原則是補償被保險人而不是通過保險獲利。
應當說,盡管車損險條款本身并不存在太大的問題,但由于少數保險公司在實際銷售過程中對保險條款解釋和表述的不嚴謹、不科學,加上在保險理賠標準和理賠流程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導致部分車主對車損險真正內涵產生了誤解。而這也是為什么保險監管部門決心下大力氣全面完善商業車險制度的重要原因,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規范市場秩序,真正把保護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監管理念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