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于車險“無責不賠”的條款正在社會上引起熱議。我們先看一例子:今年春節,李小姐自駕車外出旅行,沒想到途中發生了追尾事故。當交警認定該事故為對方全責時,李小姐投保的保險公司人員立即表示,公司沒有賠償責任,應該由事故對方的保險公司全部賠償。李小姐不解,認為自己上了全險,在事故中沒有責任,保險公司也應該進行賠償。
那么車險中的“無責免賠”是不是應該被定性為“霸王條款”呢?保險公司的“無責免賠”是正當的嗎?
我們先來看看車損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有關“按責任賠付”條款,條款明確規定: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責任。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為何要這樣規定呢?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產險部的李楓主任表示,這主要是為了分清各方在事故中應該承擔的責任,一位資深的法律專家也表示,無論是按照我國民法的“過錯原則”,還是按照保險的“責任劃分”,承擔責任的標準都是以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來確定的。所謂“無責不賠”并不是不賠償,針對的是誰來賠的問題,因此“無責免賠”是一個明確責任劃分的條款。如果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沒有責任,就不需要通過自己所購買的保險來為對方承擔責任,這就意味著并非任何損失都需要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來承擔責任。
此外,車損險作為財產險的一種,保險公司遵循的賠償原則是“補償性原則”,即賠償數額不能超過損失數額,而獲得額外利益。按規定,如果責任方車主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無責方可從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獲得全額賠償。如果責任方未投保,按照民法相關規定,則應由責任方對無責方進行賠償。如果沒有責任劃分條款,就有可能出現無責方車主在事故發生后,既通過自己購買的車損險獲得賠償,又從責任方車主那里獲得第三者責任險賠償或民事賠償。這顯然違背了保險損失補償原則,可能引發道德風險。
不過記者也了解到,在有關“無責不賠”條款引起的保險糾紛中,也有的地方法院判決“無責不賠”條款無效,主要理由有兩點:一是免責內容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進行提示,未盡到法律要求的保險人應盡到的明確說明義務;二是按照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應該無效。
目前有關“無責不賠”條款是不是免除責任條款的問題,保險法和合同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尚存爭議。據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新保險法司法解釋,其中將對“免除責任條款”明確定義。屆時,消費者的權益有望得到進一步的保護。
保監會近日又出臺措施,推動保險公司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車險服務。一是推動車險產品創新,支持和鼓勵財產保險公司根據市場情況,不斷創新、豐富商業車險產品和服務,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種類、多層次的保險需求。二是不斷改進車險理賠服務機制,要求保險公司依法履行賠付義務;三是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及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車損險“代位求償權”標準和流程等,通過簡化流程、單證、運用電子化技術等手段,為事故雙方理賠提供方便。(宗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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