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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徐
2008年年初,我國長江流域及云貴高原和南嶺地區發生的嚴重低溫雨雪、冰凍災害剛剛過去,5月,四川汶川地震災難又降臨。據統計,近10年來,我國每年平均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達2000多億元,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巨災風險不僅威脅著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也成為經濟發展的極大隱患。面對巨災造成的損失,對財政、就業和國際收支的破壞,以及對國家經濟危害的日益增長,國外發達國家均建立了完善的巨災風險管理體制,以減少和緩沖巨災對本國財政和經濟的影響,他們的做法或許對中國建立巨災保險機制能拋磚引玉。
所謂巨災風險,顧名思義,是指可能造成巨額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風險。目前,國際保險界對于巨災風險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各國大多從損失金額、死亡人數、損失波及范圍、發生頻率、周期長短等方面,根據本國國情在不同歷史時期對巨災風險做出不同的定義和劃分。例如,美國保險服務局(Insurance Service Office,ISO)根據1998年價格將巨災風險定義為“導致直接財產損失超過2500萬美元并影響到大范圍的財產和責任保險人和1000個以上被保險人的災害”。根據發生的原因,巨災風險一般包括自然力引致的自然災害風險和人類活動造成的人為災難風險。前者如水災、風暴、地震、旱災、雪崩、霜凍、雹災等;后者如重大火災、航運災難、航空航天災難、公路/鐵路災難、建筑物/橋梁倒塌、爆炸、恐怖襲擊事件等。
巨災風險管理措施
國家對于巨災風險的管理,一方面可以從控制災害源本身入手,以降低災害的危害程度;另一方面可以從提高應對巨災的能力入手,降低巨災對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從歷史發展過程來看,各國應對巨災損失的具體措施有很多,大致可分為災前事先安排和災后的應急兩類。
災前事先安排
保險是一種傳統、常規的巨災風險轉移機制。但由于巨災保險比普通保險的風險大很多,巨災造成的損失一般的保險公司都很難承受,因此巨災保險的風險控制尤為重要。
商業保險與再保險 控制巨災保險風險的手段有兩種:一是通過相關工程建設提高災區的抗風險能力。二是通過再保險擴大巨災保險風險的分攤范圍。例如,英國保險公司在承保巨災風險前,均要求政府進行防洪工程建設、提供巨災風險評估、災害預警、氣象研究資料等,以使巨災保險承保的風險損失得以控制在保險公司可承受的范圍。另一方面,多數國家還要通過再保險將巨災風險向國際再保險市場轉移,以進一步擴大巨災風險損失的分攤范圍。比較特別的是,日本實行的是一種由政府和私營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的二級再保險模式。根據日本《地震保險相關法律》和《有關地震保險法律施行令》等的規定,原保險公司在收取保險費后,要向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進行全額投保(即“A特別契約”),由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部分保險責任轉分保給日本政府(即“C特別契約”)和其他保險公司(即“B特別契約”)。
非傳統風險轉移機制 1992年的美國安德魯(Andrew)颶風和1994年加州地震充分暴露了傳統商業保險/再保險手段化解巨災風險能力的局限性,即保險業資本相對于巨災保險的需求明顯不足。因此,利用巨大的資本市場來化解巨災風險成為國際上一種新的巨災風險轉移機制,開發出一系列非傳統風險轉移工具。20世紀90年代,百慕大商品交易所、GUY CARPENTER保險經紀公司先后編制了巨災指數,芝加哥交易所開始交易巨災期貨和巨災期權。1996年,第一支巨災證券發行,并進而成為主要的非傳統巨災風險轉移工具。此外,國外近年還開發推出了天氣衍生產品(Weather Derivatives)、應急資本(Contingent Capital)等非傳統巨災風險轉移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