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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張保單不能等(4)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16:29 《錢經》雜志
第4張保單:家財險 最容易被忽略的保障計劃 在原先的家財險概念中,一般家具、裝潢裝修、家電、床上用品等相對固定財產才屬于家財險的可保范圍;照相機、手提電腦等可移 動物品也屬于特約財產保險范圍;而黃金、珠寶首飾等貴重物品一般不接受承保,或者保險公司會設定理賠限額;古董、字畫等藝術品均屬于除外責任不予承保。 但早在2006年起,各家保險公司都在對傳統的家財險做出一定的改進。有的推出了諸如家政人員責任險、水暖管爆裂險或現金、珠寶盜竊險等家庭財產險;有的還推出了可自由選擇投保項目的產品,應該說,現在的財產險,無論是品種還是服務,都是以前不可比的。但市場對此反應卻始終不盡如人意。 國內家財險市場冷淡 據有關專家分析,對家財險的熱情不如像對人壽保險那樣熱衷,究其原因主要有兩方面的表現: 一方面,是人們對投保家財險的必要性認識還不足,不少人認為,似乎家庭財產出險的概率很低,不一定會輪到自己; 另一方面,有人覺得家財險對保戶來說實惠不多,在扣除免賠額后,實際可能賠不了多少錢,理賠手續繁瑣也是原因。有些消費者投保了一年,發現沒出險,也就不再續保了。 據了解,世界發達國家家庭財產保險的普及率已達70%,但我國目前的家庭財產保險覆蓋面不到10%,且保費少,保額低,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 近年來,雖然越來越多的人購買了擁有產權的房屋,但保險意識仍然很淡薄,并沒有意識到要通過保險來轉嫁建筑物主體滅失、損壞的風險。同時,家財險由于出險率較低,不像機動車保險那樣,發生保險事故是很頻繁的。因而,對于被保險人來說,只見交費,而不見理賠,被保險人認為投保家財險不合算,這是造成家財險投保率低的一個重要原因。 其實,投保家財險,不過為買個安全,以防萬一,它不是投資手段,不能用劃算不劃算來想問題,而要從家庭財產安全的角度來做個配置:不出險最好,萬一有情況,有保險公司作后盾,又有什么不好呢?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年花個200-300元,就可獲得家庭財產所需要的必要保障,何樂而不為呢? 新家財險不斷浮出水面 家財險是按照第一危險單位形式原則賠償。一旦出現損失,保險公司將在保額范圍內根據實際損失足額賠償。若購買了100萬元的家財險保額,但發生的實際損失只有 20萬元,保險公司只賠償20萬元。 雖然家財險的保額沒有上限限制,但保戶最好是根據實際情況購買相應的保額。家財險的費率雖是年費率,但可以根據自己的保險時段需求購買。 過去的家財險定額保單的最高額規定不超過10萬元,也就是說,消費者最多只能為自己的家庭財產估價10萬元,索賠時也以此數目為限。 而目前,新的家財險不僅將這一最高額提高到二、三十萬元,有的甚至取消了上限,完全以家庭所擁有的財產估值。如市場上已經推出的一款“收益聯動型家庭財產保險”產品,按份計算,投保人可以選擇購買多份,但總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就是沒有限制最高投保額的一例。 投保程序越來越簡單化 目前的家財險產品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普通式和還本式(儲金式)。普通式家財是純交保費形式的,還本式家財則是將儲金產生的利息支付保費。兩者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形式的不同。 同時,家財險的承保方式已較以前有了很大突破,操作上簡單、易行。以一款名為“金鎖”的家庭財產綜合險產品為例,它分為自助型和組合型兩種。其中,組合型操作較為簡單,有四款組合類型選擇,每款可多份投保,并可根據需要選擇多種款式投保。 同時,伴隨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客戶需要投保,只需滾動幾下鼠標,所需要的保險就可通過網上支付和電子保單或快遞公司傳遞的保單得以實現。這樣,經營費用降低,費率自然下降,從而吸引更多客戶。 必須如實填寫“保險金額” 現在家財險種類很多,不管何種銷售渠道,僅從投保金額與保費關系上來看,主要是分為定額投保和不定額投保。 比如,很多公司有100元、120元或150元的家財險保單,其中所含有的保障責任和保險金額是事先確定好的,投保者不可以按照自己家里的財產狀況重新修改,但可以根據需要購買多份。 還有一種,就是投保者可以從備選的保障項目中自由選擇個人需要的,每個項目的保險金額也要分別列清,如房屋及其附屬裝修是多少萬元,家用電器準備保多少萬元等等。然后保險公司會依據你所選的保障種類和責任,分別核定費率,再給出一個總價格。 此時,每個保障項目的金額怎么填寫,還是挺有講究的。因為如果投保時所填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就成了超額保險。 對于超額保險的情況,出險后保險公司通常會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若投保人出于惡意,企圖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超額投保,則合同無效; 二是保險合同訂立后,由于保險財產的市價下跌,以致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額大于保險價值的,賠償額只能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超過部分的保額無效,連保費也不會退還。 所以說,家財險保額并非越大越好,真正理賠時,一般會取保額和物品實際價值中較低的那一個,一味求大,往往最終只能是多貼了保費又得不到超額保障。 《錢經》提醒: 對于同一期間在多家公司投保的“重復保險”, 我國《保險法》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公司只需要按照比例承擔的方式分攤賠償責任,投保者獲得的賠付總數則不能超過構成有效索賠的損失總額。不然,投保人不僅通過保險彌補自己的損失,而且還額外獲得了一部分“凈收入”。 從投保人的角度來說,當然可以購買多份保單,但總保險金額最好不要超過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否則就是拿保費開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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