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

買保險千萬別踩陷阱 營銷員口頭承諾不可輕信(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10:4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重大調整直接聯絡公司

  典型案例:

  2002年,李先生在本市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長期壽險。依照歷年慣例,每年的11月中旬李先生需將當年度保費3604元交給該公司負責與他聯絡的業務員楊某。而在2005年的11月,李先生因為要變更保險受益人、地址和賬號,將保單正本也一并交給了楊某,該業務員當時也出具了暫時收據。

  之后直到2006年1月初,李先生遲遲未收到該保險公司送來的正式保費發票和變更后的保單。李先生開始懷疑是否中間出了什么問題,于是致電該公司了解保單變更手續辦理的進展情況。不料保險公司接線員告知李先生,楊某在2005年底已經離職,而李先生的保單下并無保費入賬紀錄。

  李先生一聽更加心急,隨即通過電話與該保險公司客戶服務部門取得聯系,并傳真了所有的相關證明資料,并要求該保險公司妥善處理此事。該公司表示需要進一步調查,請李先生回去等消息。幾經周折后,直到2月底該公司才表示收到了李先生2005年度的保費以及變更受益人和地址的書面申請。

  案例分析:

  案例中保險公司的最終解決方案還算比較圓滿,但也有一種可能是,保險公司通過調查無法取證投保人所說是否為事實,從公司利益出發拒絕承認已收到保費及變更受益人和地址的書面申請。

  此類事件常見于管理不規范的保險公司,或是出于業務員個人業務素質不高等原因。而投保人,出于工作生活繁忙及對業務員個人的信任,忽略了保留書面證據。

  

維權專家意見: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一旦有業務員離職,如果無法做到及時通知其負責的所有投保人,則應當做好工作交接。如果保險公司出于單方面原因沒有盡到告知義務,造成交接期間投保人出現不必要的損失,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從投保人的角度來說,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也不可無。在客戶與業務員一對一的營銷模式下,投保人在每次繳納保費時,要注意了解業務員的個人工作動向,類似離職的情況在年底年初又相對較多,必要時可要求業務員出示公司從業證件。

  維權提示:

  目前多數保險公司都開通了聲訊電話,方便投保人與公司直接聯系,投保人如有變更受益人、地址等重大調整時,可直接致電保險公司進行備案,且在交付保單正本時要注意留存復印件作為證據。

[上一頁] [1] [2]


發表評論 _COUNT_條
愛問(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