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馬璐瑤
防范直保公司盲目自留規制關聯企業分保風險
12月1日,我國首部規范再保險市場的法規———《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將正式施行。這就意味著,按照我國加入WTO的承諾,在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遞減并將于2006年取消,即
在我國再保險市場即將全面開放之際,中國保監會已決意運用新法規來繃緊風險控制的弦。至此,保險公司自留額是否過量、是否影響了償付能力、是否執行了境內優先分保的規定,對再保險接受人的資信是否真正了解,是否能夠避免和防范盲目自留或盲目分保,以及直接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的關聯保險公司辦理分出業務時,關聯保險企業間分保是否
會出現風險等種種難題,將成為中國保監會今后對各保險公司再保險計劃檢查的重頭戲。
再保險,又被稱為“保險的保險,是保險公司把自身承擔的風險部分或全部轉嫁給其他保險公司,以達到分散風險、穩定經營的目的。據了解,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再保險市場的法規,此項規定是中國保監會組織多方力量,經過一年多的反復論證研究后才正式推出的。此項規定的出臺,無疑對強化再保險監管,促進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記者發現,對于再保險市場的風險控制,可以說是此規定的重要特色。此項規定對風險集中的程度進行了限制性比例規定,即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中,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量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的80%。這實際上在客觀上也禁止了代出單行為。
所謂代出單業務,是指在中國內地沒有經營權的境外保險公司,以通過境內保險機構名義上的承保,再轉手將全部保險責任轉移給境外再保險人的方式變相進入中國內地保險市場的情況,而境內保險公司可得到約5%的出單費。有消息稱,據保監會2003年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通過這種方式,境內90%以上的商業分保以外幣形式落入境外公司手中。
風險管控的另一體現則是,此項規定首次將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償付能力納入監管之列,將按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來認定其分公司的償付狀況,并要求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向保監會提交相關報告,以證明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及經營情況。同時對在中國市場開展再保險業務的外資(再)保險公司再保業務作出了較全面的規定。此規定要求,除保監會批準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
另外,此規定在強調控制再保險公司風險集中度的同時,要求今后保險公司在中國開展再保險業務時必須遵循“國內優先分保的原則。此規定從公司數量、業務數量兩方面加以限定,要求財產保險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都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至少兩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發出要約,并且要約分出的份額之和不得低于分出業務的50%。
記者在采訪中再集團相關負責人時得知,近幾年,境內商業分保業務只占全部商業分保業務的很小比例,而境內公司向境外分出保費,大體上占到總商業分出業務的80%-90%左右。而此項規定中對優先境內分保提出了具體要求,就使得保險法中的相關原則性規定有了具體實施辦法,使得優先境內分保的規定終于落到了實處,這將有利于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該人士認為,實行境內優先分保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這些國家不僅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而且采取了具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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