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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摘要作為主要依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18:03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本報記者 張穎

  黑龍江省高盛律師集團李濱認為,各公司的意外險一般都屬于綜合險,即包括意外傷害險也包括意外傷害醫療險,典型的如“學平險”。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時,保險人首先要按照意外傷害醫療險合同的約定來承擔被保險人醫療費用支出的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殘疾或死亡,保險公司還要按照意外傷害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現在當事雙方對是否存在意外傷害醫療險這個險種存在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惟一的客觀證據和依據就是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憑證,和憑證中對保險責任的摘要。

  除此以外,無論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新合同”,還是閻先生的陳述都不能夠作為理賠的依據,一切應該以書面能夠證實的為準。

  當然,保險公司應該對合同約定不明而導致雙方的不同解釋承擔責任,因為將合同的全部條款提供并向保險消費者進行說明是保險公司在締約時的基本義務。此案中,保險公司顯然是違反了上述締約義務,應該承擔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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