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支公司經理騙走330萬元 保險公司該不該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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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1日 10:41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本報記者 張穎 ●投保人該如何鑒定代理人、保單的真偽 ●代理人騙保所得保費,保險公司是否將保費入賬
●代理人的騙保行為,是否需要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0月9日,編輯部收到一封來自黑龍江保戶石某的投訴信。在信中,他講述了自己是如何被代理人騙保330.5萬元,如何向代理人所在保險公司索要保費遭拒絕的慘痛經歷。 石某通過電話告訴記者,他到中國消費者協會為“打了水漂”的330萬元保費做最后的努力。下午,去了中國保監會,要求對該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他的聲音顯得有些疲倦,“跑了一整天,什么答復都沒有得到。”顯然,對于中消協和保監會的態度他并不滿意,石某告訴記者,該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更把他拒之門外,“我甚至連負責人都沒能見上一面”。 代理人騙保330余萬元 石某是個生意人,在黑龍江省巴彥縣經營一家汽配商店。 石某回憶道,2003年8月,他結識了某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某支公司經理于某,于多次勸說石某購買該公司推出的兩全保險,稱該險種由專家理財,每年分紅比現在經營商店的利潤高出幾倍,而且隨時用款都可以提出來等。 石某向記者透露,盡管自己對保險知識知之甚少,但于某畢竟是公司經理,又擁有保監會頒發的代理人資格,因此,“也沒有太多懷疑”,就同意購買該保險產品。 于是,自2003年9月4日起至2004年7月11日止,于某以訂立保險合同為名,先后6次從石某手中拿走總計330.5萬元現金。石某稱,最多一次他繳給于某92萬元現金。 根據石某描述,他在于某的建議下總共投保份數達1683份,每份保險金額為1萬元。假如他發生意外死亡,其保險受益人可從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額3倍的保險金即5000多萬元賠償金。 石某并非完全沒有顧慮,他也曾要求于某提供保費收據等證明材料。于某先后向石某提供了5份蓋有“某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公章的保險單和繳納保險費的收據。石某告訴記者,既然他能夠提供這些證明材料,“也就沒有往深里想”。在石某看來,既然有了保單和保費繳費單,那么保險公司自然是承認了這份保單。 保險公司“拒絕”假保單 然而,事情的確沒有石某想的那么簡單。回憶起當時的情況,石某仍有些激動:“當時在一家小店復印身份證及保單,老板稱從沒有看到買那么多保險的人。”這句話讓石某一怔。 2004年8月,石某決定致電該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再次確認保單。起初,保險公司在核對保單號后表示,保單確實存在。但當保險公司進一步核對保單內容后發現:于某給石某提供的保單是假的。公司的回答讓石某當場暈厥。他在醫院醒來的第一句話就是:我所有的積蓄都沒有了。 “保單怎么能是假的,是你們保險公司的經理賣給我的!”身體恢復后的石某前往保險公司理論,但是保險公司堅持認為,石某向于某購買的是假保單,保險公司不承認假保單。 保險公司的說法實在無法讓石某接受,于是為了追回330多萬元的保費,石某到公安機關報了案。2004年10月公安機關將于某依法逮捕。據于某交代,他在任支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自己保險公司經理的身份,通過偽造假保單、私刻公章等手段還騙取了包括石某在內的多人的保費,總金額近500萬元。隨即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某提起訴訟。經過審理,市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于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雖然于某被捕,但石某并沒有因此追回被騙的330多萬元保費。在此情況下,于某所在的保險公司應該對此負責任,退還被騙保費。石某認為,保險機構內部應該有著極其嚴密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對高級管理人員更應該嚴格監督。他是為了買保險才將錢繳給保險公司經理于某的,也是出于對他身份的信任才受的騙,至于保單是真是假,投保人無辨別能力。 無奈投訴路漫漫 對于看似毫無指望的330多萬元保費,石某有些無奈。他告訴記者,330多萬元是他前半身全部積蓄,家里已經沒有任何存款了。現在,石某稱,他是欠著律師費在和保險公司打官司。 其實,石某一路走來投訴保險公司一直不順利。他曾向黑龍江保監局提出訴訟請求,但該局稱,“因情況比較復雜,無法在60日內辦結”,該局向石某發出《信訪事項延期辦理告知書》稱,石某的信訪事項辦理期限延長30天。該局將于2005年11月11日前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面對各方一拖再拖的處理時限,石某在談及未來打算時,有些無可奈何。他表示,目前還在與代理律師商量,既然無法從中消協、保監會處得到確切的答復,他可能會考慮前往上海總公司“討個公道”。只是,到時能否見到上海總公司的負責人,石某實在沒有把握。 結束采訪時,石某再次向記者表示,他并不奢望保險公司給予其他賠償,“現在只是想討回330多萬元的保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