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騙保后,保險公司是否將保費入賬?代理人的騙保行為,是否需要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日前,記者就本案的幾個爭論焦點采訪了本報天下保險周刊律師顧問團律師李濱。
對此,李濱認為,作為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于某可以代理該保險公司同任何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收取投保人的代理費。期間,他是以某保險公司的名義收取保險費,代表的是
保險公司。
另一方面,石某是出于購買于某向他所描繪的保險為目的,繳納了330余萬元保費,并且這330余萬元通過于某這個保險代理人繳給該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的。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在該糾紛中,于某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毫無疑問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當石某將保險費繳給于某后,該保險費的所有權就轉移到某保險公司;于某是利用其代理身份的便利將已經屬于某保險公司的財產據為己有的,保險公司應該返還石某被騙取的保險費,然后保險公司再向于追償。
此外,李濱律師指出,如果該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觀點成立并且不承擔退還投保人保險費的話,既損壞了保險公司的名譽,也會動搖目前的保險代理制度。
李濱分析道,目前人壽保險業大部分的保險業務是通過保險代理人促成的,并且直接或間接收取保險消費者繳納的保險費。如果保險公司所聘用的代理人出了問題,保險公司又不承擔責任的話,保險消費者將血本無歸,人們也就不敢通過保險代理人來購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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