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在交通事故中的賠償責任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9日 11:03 新浪財經 | |||||||||
師新兵 在交通事故中,車輛所有人有時并非是司機,或者存在車輛的行駛證登記的名義車主與實際控制、使用車輛的實際車主不是同一個人,在這種情況下,由誰來承擔受害人的損失,如何承擔,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我先來談談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的變化,讓大家對目前的法律、現實狀況有一些了解。 2004年5月1日以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賠償標準的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事故責任嚴格與賠償責任掛鉤,即:有事故責任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一點例外: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主即使沒有事故責任,也應當承擔全部損失的10%,以不超過當地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為限。 2004年5月1日以后,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施行,有關事故責任的認定、損失的承擔、賠償標準就相應的發生了變化。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分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行人或非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減輕車主的賠償責任。總的來講,車輛所有人承擔的事故賠償責任加大了,向受害人(行人或非機動車一方)賠償的標準提高了,比如受害人年齡的范圍擴大了,死亡賠償金變成了原先的2倍,都加重了車主的責任和負擔。 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了國家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事實上,要求車主以多交納保險費、增加用車成本的方式,轉移風險,減少或避免不可預知的損失。 下面結合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具體談談車主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保險限額的損失,按照具體情況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明確將保險公司推到了事故賠償的第一線,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已經超越合同義務而上升為法律義務,保險公司成為了交通事故賠償的第一責任人。司法實踐中,受害人起訴要求賠償時,應當將保險公司和車主列為共同被告。舉個例子,如果受害人全部損失為15萬元,車輛的第三者險限額10萬元,那么受害人只能要求車主承擔5萬元,其余10萬元應當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如果受害人直接向車主要求賠償15萬元的話,肯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以下談到的車主承擔的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是已經從第三者保險限額內扣除的部分。 一、車主應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 1、被雇傭的人員駕駛車輛從事雇傭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責任的,由作為車主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雇傭人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被雇傭人員與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被雇傭人員追償。 2、如果車主已經將車輛租賃、承包給他人,或他人將車輛掛靠在車主名下,那么,車主在收取租賃費、承包費、管理費等受益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車主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車主應當在當地一般第三者保險限額內如5萬元或10萬元,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二、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 1、車輛被盜竊、搶劫等車主意志以外的原因,車輛已經被他人控制,從而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有證據證明上述情況時,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2、在存在名義車主和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名義車主提供充分證據,能夠證明車輛已經實際轉移給他人,而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實際使用人也承認其身份,這時,名義車主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車輛屬于特殊的動產,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一般情況下,法律認定登記的名義車主就是實際使用人,除非有充足的證據進行反證。因此,要求車輛的所有人無論在買賣、租賃等活動中,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履行或敦促對方盡快履行過戶等法律手續,以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