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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部分被曝光的霸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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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7日 02:37 每日經濟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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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金索賠期限不符合法定要求。
一些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索賠的時效擅自進行了設定。
某保險公司在《長效還本家庭財產保險》中規定,被保險人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保險人提供各種必要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索賠權益。
專家意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
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一年”規定,不符合《保險法》對賠償時效的規定。
二、投保人告知義務由法定被動告知變為主動告知。
不少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同時配套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有權解除本合同。”
專家意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有兩大基本義務,即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以及合同成立前的如實告知義務。關于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分5款進行規定。其中第1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根據這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只需承擔被動告知義務。
三、規定仲裁訴訟施救等費用承擔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
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在車險或第三者責任險合同中,凡涉及第三者造成傷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的,都有類似的規定:“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傷害而被提起訴訟或仲裁,所產生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或仲裁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金額在本保險合同載明的賠償限額以外計算,最高不超過賠償限額的30%。”
專家意見:被保險人被提起仲裁或訴訟,參與仲載或訴訟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保險人不能通過設置程序上的條款即“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為自身免除或減輕應承擔責任的理由或依據。同時,賠償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不符合《保險法》規定。
四、保險人享有單方變更合同權利,損害投保人利益。
不少健康險或大病險格式條款中,均有對大病的范圍或保險費率的調整作出規定,投保人應遵照執行。如某人壽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人進行保險金額、重大疾病和重大手術的定義及范圍調整后,將按照新的保險金額、重大疾病和重大手術及范圍承擔保險責任。”
專家意見:重大疾病、重大手術范圍及保險費率問題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之一,對其進行調整實際上是對合同內容作出了實質性的變更。對此,對于重大疾病、重大手術范圍及保費率等作出調整前,已簽訂且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合同,無論新的范圍及保險費率是否會增加原投保人權利義務或支出,保險人在按新調整的規定進行變更時,應事先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或協商一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僅有知情權,而且有權針對調整后的范圍,或費率的條款作出是否接受的選擇。
作者:秦曉華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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