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之純
從今年3月開始,浙江省工商局委托法學專家對該省省級保險公司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險合同進行審查。結果令人吃驚———審查發現,現行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違反法規的情況十分普遍:“
577份保險合同,被審查出的問題條款竟達2100多個。”被查出問題的合同涉及20家省級保險公司,幾乎涉及了現正在使用的所有保險合同(《中國青年報》10月11日)。
浙江省工商部門做了一件功德無量的好事。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障機制改革和人們觀念的逐步轉變,中國保險業發展迅猛。然而,隨著發展,在該領域發生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保監會曾經通報,全國保險監管系統僅今年上半年收悉的保險合同糾紛就達4484件,比去年相比上漲3.7%(《北京娛樂信報》8月30日)。其實看到這樣的審查結果后,讓人感覺此類投訴似乎還是太少了些———在法律意義上,這樣的保險合同可稱是“千瘡百孔”,使用這種遍地陷阱處處漏風的合同,怎會不發生糾紛!
保險合同糾紛不同于其他的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公司推出的各類險種的合同,一般都是保險公司專門制訂好的格式合同,每份合同都不知要和多少投保人簽署。所以,當這樣的合同發生問題,就不會是個案。于是,合同條款累計“患病”2100個、“幾乎涉及了現正在使用的所有保險合同”,其背后會是怎樣巨大的一個群體,已經讓多少人有蒙受損失的危險或已經蒙受損失,實在讓人不敢想象。
于法于情于理,這些“問題合同”及其問題所在,當然應該立即曝光,唯有如此,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才能體現以消費者為重。尤需注意的是,就在現在,每天不知道有多少投保者仍然正在和保險公司簽署著這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作為以規范市場、維護消費者權益為旨歸的工商管理部門,既然已經知道,對此就不能再繼續坐視,不能再讓那些投保者處于“無知之幕”中———即便不能阻止保險公司的業務進行,不對投保者硬性阻止,也應該馬上告訴他們這些保險合同的問題所在,讓他們自己作出選擇。
在這方面,有關部門當前的處理辦法,還令人稍覺遺憾。其當前雖然“已向各保險公司提出了明確的修改意見,對不合法的問題條款要求限期修改,對不合理的條款,也將與保險公司協商進行修改。”但只有在修改好的合同經審查備案后,才“分批向社會公布”。在規定期限內不修改問題條款的,才“將對該保險企業所使用的格式條款中違反有關規定的內容向社會公告”。
為什么要“分批”公布呢?為什么要等到“在規定期限內不修改”才公告呢?當然,工商局方面如此“中庸”地為保險公司留有余地,或許也有自己的難處。但從當前情勢看,保險領域問題如此之多,不僅再不能諱疾忌醫,而且還亟須下猛藥———目前,中國加入世貿協定中關于保險市場的5年保護期即將結束,國內保險業將面臨來自國際的競爭,“狼”就要來了,我們內部對保險公司的壞習性卻仍然如此“照顧”,這樣的態度或許并不明智。
從這個意義上看,那些“千瘡百孔”的保險合同,也不能只是“修復”就了事。不僅要立即曝光,而且建議對以前已經簽署的要實施“召回”制度。只有這樣,才能重樹保險業的聲譽,維持其持久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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