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網站上通報了對當地保險合同的審查結果。記者發現,本次審查的重點是與老百姓密切相關的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這是繼消費者協會后,第二支站出來規范保險行業的非保險監管“正規軍”。
浙江省工商局在當天發布的通報中稱,浙江省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險合同中,有2100條格式條款存在問題,主要涉及免除保險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主要權
利。
記者了解到,這些違法和明顯不合理的保險合同格式具體體現在3個方面:免賠率規定對消費者不合理,不少保險企業為降低經營風險,在其格式條款中,均有不同程度針對請求賠償的條件和額度作出不利于消費者的規定;退保費用計算不合理;免責條款語義有彈性或缺少提示和說明,在大多數保險格式條款中都沒有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的提示或說明,這不符合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目前,浙江共有30家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浙江省工商局已向其中23家保險公司提出明確修改意見:不合法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必須限期修改完畢,不合理的問題條款,工商局將與保險公司協商爭取修改。
如有保險公司抱有僥幸心理,將免不了被曝光的責罰。浙江工商局表示將視各保險公司的修改備案進度,分批向社會公布。如果保險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不修改保險合同問題條款的,工商部門也將向社會公布該保險企業所使用的問題條款。
浙江工商局的這次舉動,遠非一次單純的行業審查那么簡單。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保險系教授庹國柱認為,這是監管各方加大保險市場規范力度的一個重要信號。“保險市場發展越快,保險合同糾紛越多,如果不及時和妥善處理,不斷迭起的保險糾紛將使保險的品牌價值大為失色。”庹國柱表示,保監會已經充分意識到了這點,目前涉及保險合同等要素的《保險法》二次修改工作已經啟動,并進入了修訂階段。
作者:本報記者 黃蕾 發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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