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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唐兵:制度創新引領中國保險業可持續發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09日 10:18 新浪財經

  何唐兵

  吳定富主席在2005年上半年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分析會上指出:“當前,保險業面臨的一項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要牢固樹立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這不僅是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要求,也是保險業自身長遠發展的根本需要。保險業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根本上講,就是要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的確,對處于發展初級階段的中國保險業來說
,保持可持續發展直接關系到中國保險業的未來和在國民經濟中擔當的重任。

  然而,自2004年以來,我國不同地區壽險市場就開始出現增幅明顯放緩的趨勢,有些地區甚至出現負增長的情況,截至2005年6月,全國共實現保費收入1802億元,同比增長13.4%,但如果扣除中意人壽200億大單的影響,增長比例僅為0.8%,同比增長速度明顯降低;以北京地區為例,2005年上半年如果扣除中意人壽200億大單的影響,人壽保險的保費收入為73.6億元,同比降低25%,負增長明顯。不同專家和學者對增幅放緩的原因都曾進行過分析,在保險業發展勢頭蓬勃的今天,筆者認為,資本投入、技術和市場主體數量等已不是制約保險業發展的因素,相反,與保險業相關的制度,是制約當前行業發展的最主要原因。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是決定經濟增長的最重要的因素,即使沒有資本、勞動的增加,制度的改進也會促進產出水平的提高,因為合理的制度能促進分工與合作,能夠提供一種激勵。正如著名經濟學家劉易斯在對經濟增長源泉的分析中指出,技術進步是表層原因,而由土地制度、產權制度和專利制度等所激發的技術創新熱情才是更為深層次的因素。然而,在中國保險行業,在經歷了十多年的快速發展后,困擾行業發展的一些制度仍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迫切需要得到創新。

  一是用人制度。在新制度經濟學家看來,之所以土地制度、產權制度和專利制度等所激發的技術創新熱情能推動經濟發展,根本原因是每個人都是自私的個體,這些制度的出臺一方面能保護個人勞動所帶來的私有財產和權益,另一方面能保護個體的智力成果,而這兩點對于鼓勵個體進行體力和腦力行為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動作用。保險行業是人力資本密集型行業,人是保險業最核心的動力資源,人的主觀能動性和潛能的發揮程度,直接決定保險業的發展水平和在社會中所處的層次,然而,在中國保險行業,在促進個人利益保護的相關制度方面,還存在一定缺陷。以代理人管理為例,個人營銷的血緣制正是通過營銷管理的“基本法”將團隊作為個人財產保護起來,鼓勵每個人通過加強管理和增員,獲得更多的收益, 令人遺憾的是,有些公司的管理人員總把自己當作公司的主人、團隊的“老板”,總試圖采用各種方式沖破血緣制度,這種出爾反爾的管理方式,無疑在極大程度上挫傷了營銷人員的積極性,限制了組織擴張的激情。在內勤人員管理方面,按人力資源管理理論,個體行為與公司目標應該是一致的,個體的努力會促進公司目標的達成,反過來,公司目標的達成也會給個體帶來一定的利益,這種互動式的人力資本管理方式是被公認為行之有效的用人制度,然而,由于保險業發展時間較短,管理方式落后,在不同類型公司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尊重人才、不尊重智力成果以及分配上平均主義的現象,這種現象最直接的結果就是人才的智力和體力創造的積極性受到挫傷,個體目標與公司目標出現偏差,導致人力資本的潛力不能有效發揮,職業迷茫、職業倦怠及消極就業現象開始萌芽。這兩年來,個別保險公司出現了不少大規模內外勤集體跳槽的現象,不論這種跳槽行為是盲目的還是理性的,都與當前中國保險業尤其是內資公司用人制度方面的存在的各種缺陷不無干系。

  二是保險代理人管理的相關法律制度。當初,個人營銷體制作為兼具無本創業特征和企業家精神的行業制度引入保險行業,曾為中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極大程度上吸引了大量人才加盟保險行業,然而,制度與市場是互相作用的過程,即使相同的制度,在發展的不同階段,所起的作用也并不是一樣的。中國現行的個人代理人管理制度,已經持續近十年,然而代理人的法律定位一直不明晰,同時,代理人的保障問題也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保險代理人一直處于比較尷尬的地位;社會地位不高,不受尊重,職業危機感強。再加上各家公司多年來一直采取相對粗放的經營方式,對代理人渠道的投入有限,大進大出現象明顯,保險代理人職業對社會的吸引力越來越小,而保險公司和行業相關制度并沒有就此作出調整。個人壽險營銷體制由于現實的管理和法律制度缺陷,制約了其魅力的發揮,迫切需要得到改變。

  三是與保險業相關的稅收制度。就中國保險行業的代理人而言,他們在更大程度上類似保險公司的職員,然而,稅收部門除對他們征收

個人所得稅外,還對保險代理人征收營業稅,而由于壽險費率尚未市場化,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比例還不夠高,對大多數代理人來說,較高的稅收無疑是一筆不小的負擔,也無形中降低了從業人員的積極性。團體保險相關稅收規定同樣是限制壽險行業發展的另一重要因素,在國外,購買團體保險是企業合理避稅、提高員工福利水平的重要手段,然而在中國,購買團體保險并不能避稅,導致很多企業購買團體保險動力較小,團體保險市場增長緩慢;不過新的
企業年金
政策已經出臺,而且明確規定可以在稅前列支,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團體壽險市場的發展。

  四是縣域保險市場相關制度。縣域人口超過中國人口75%以上,保險業蘊含著無限的成長空間,是推動中國保險業發展的最大的增長點之一,然而,縣域保險市場現狀與中國保險行業的整體形勢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2004年,全國縣域地區壽險密度為122.47元,為全國壽險密度的49.31%。縣域地區壽險深度為1.35%,僅為全國壽險密度的57.2%。縣域保險市場的發展,表面上看是由于縣域市場具有高風險、高成本特征,保險公司不愿意投入過多的資本進入縣域市場進行開發,而根本原因則是國家并沒有出臺縣域市場相配套的制度。一是財政和稅收制度,縣域保險市場與城區相比具有高成本、高風險的特征,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迫切需要得到國家的稅收或配套政策支持,筆者認為,通過采取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等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保險公司的經營壓力,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鼓勵保險公司鋪設縣域機構和網點;同時,針對縣域地區代理人的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也應該出臺差異化政策,尤其是營業稅,應盡快取消。二是人員管理制度,持證上崗政策是目前農村地區代理人隊伍面臨的首要問題,從目前來看,農村地區代理人大多學歷不高,尤其是績優代理人,在當地市場一般有比較好的口碑,受到當地農民的歡迎,但由于年齡相對偏大,且知識結構老化,一直很難通過代理人資格考試,無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持證上崗;在筆者看來,對績優農村代理人給予有別于城市地區持證上崗的政策,也顯得非常迫切,也有利于釋放縣域保險市場的發展潛力。

  鑒于以上原因,要推動中國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關鍵是以制度創新為動力,通過在用人制度、法律制度、行業稅收制度和縣域保險相關制度方面實現創新,切實通過制度的創新與改變,增強中國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保險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為全面建設

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本文作者供職于中國人壽個險銷售部,以上觀點不代表作者本人所在公司和任何相關機構觀點,僅為個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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