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的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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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1日 14:01 新浪財經 | |||||||||
文 師新兵 關于目前廣為關注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 保險條款 “按責賠付”賠償的爭議
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在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行人受傷或死亡,且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或無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公司如何進行賠償,已經成為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駕駛員們關注的焦點問題。 下面,就本律師代理的一起案件向大家介紹其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和爭議的焦點。 北京某餐飲公司于2004年3月就其擁有的金杯車向北京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萬元。同年6月20日,該車發生保險事故,將行人撞傷,受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交通機關認定公司負事故次要責任,被保險人賠償了受害人家屬12萬余元。 在索賠中,保險公司堅持按照保險條款 “按責任比例賠付”,僅同意賠償4萬余元,被保險人起訴到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并委托本律師代理。在一審訴訟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 1、受害人的損失按照什么樣的標準來核算; 2、保險條款中“按照責任比例賠償”的約定有沒有效力; 3、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險是不是強制責任險; 4、保險公司沒有及時修訂相關的條款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本律師認為:目前情況下,機動車在上牌、年審等各個環節都受到了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制,該第三者責任險具備了一定的強制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強制責任險的精神,本案應當適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有關規定。保險條款中 “按責任比例賠付”的約定因為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相沖突而無效,賠償標準應當按照已經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確定的標準和計算方法來核算,保險公司應當在10萬元限額內進行賠償。石景山區法院同意律師的觀點,完全支持了被保險人的訴訟請求,判決被保險人勝訴。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對類似案件,一審法院的判決大都對保險公司不利,但還沒有二審判決的先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非常重視和謹慎。庭審中,本律師認為,保險合同簽定時,《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頒布但尚未實施,保險事故事故發生時,上述兩部法律已經實行,原來作為處理交通事故依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隨著新法律的實施已經廢止,餐飲公司是按照兩部新法律的規定,并經過公安機關的調解,通過合法程序向受害人賠償的,如果保險公司按照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條款 “按責任比例賠付”的規定向餐飲公司賠償的話,對餐飲公司明顯不公平。在新的法律已經頒布、實施但相關配套規定沒有出臺的情況下,作為保險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進行符合新法律規定的修改,以適應新法律實施后出現的新情況,減少紛爭,這是《保險法》賦予保險公司的權利,也是設定給保險公司的義務,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其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法律后果。二審法院完全支持了本律師的觀點,并以判決的方式體現了上述精神,這在北京乃至全國都屬先例,因此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大的反響,北京各媒體均作了相關的報道,北京電視臺專門就此事采訪了本律師,并制作了專題節目。此案的影響力和所受關注程度由此可見一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