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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老板圖回報投保330萬元 換回1600萬假保單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2日 10:38 新晚報

  為獲得所謂的雙倍回報,家住巴彥縣興隆鎮的張強(化名),把做生意辛苦攢下的330萬元交給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人壽哈分公司)興隆營銷部原經理于某,購買了保額達16

  00余萬元的保險。可現在,他的雙倍回報卻成了一個噩夢,幾百萬元只換來幾張廢紙。原來,于某給張強的保單全是偽造的。

  花去330萬元

  買下1600余萬元保險

  據張強講,2003年8月,他結識了太平洋人壽哈分公司興隆營銷部的經理于某。此后,于某多次勸說他購買該公司的某分紅型保險,稱該保險回報非常高,由專家

理財,每年可獲得比銀行利息高得多的分紅,而且用款可隨時提出來。他對保險知識了解不多,一開始沒有同意投保。于某仍反復勸說,稱該保險可以雙倍返款,賺錢比經營商店容易。后來,他相信了于某的話,同意購買。

  張強說,自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7月11日,于某以訂立保險合同為名,先后六次從他手中拿走了330余萬元,給了他五份保險單、交納保險費的收據以及一個于某自己手寫的交納保險費的收據。他投保的總份數達到了1683份,于某稱假如其真的發生了意外,其保險受益人最多可從保險公司領取上千萬元的保險賠償金。

  保單竟是偽造

  巨額保費已被揮霍

  張強說,2004年8月,他聽說于某調到了太平洋人壽佳木斯分公司,于是來到太平洋人壽哈分公司咨詢,其保險收益以后由誰來負責給他。該公司員工告訴他,于某給他的保單全是假的。他又找到該公司的負責人,得到了相同的答案。他不敢相信,于是又在該公司買了一份保險,比照一看,保單和于某給他的確實不一樣。

  張強說,他立即開始尋找于某,通了幾次電話,于某都說錢已經花沒了,以后再想辦法還。可之后他再給于某打電話時,于某就是不接聽。無奈之下,他根據自己掌握的情況到當地公安機關報了案。

  記者從公安部門了解到,目前公安機關已找到于某,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于某還涉嫌在任興隆營銷部經理期間通過類似手段騙取興隆鎮、大慶市等地數位客戶的巨額保費,大部分資金已無法返還。

  巨額保費被騙

  保險公司是否有責

  張強認為,保險公司內部應該有嚴密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對管理人員更應該嚴格把關和監督。于某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同其訂立保險合同,騙取了他330萬元,太平洋人壽哈分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今年8月1日,張強到保監會黑龍江監管局提出投訴,要求黑龍江監管局依法對此事進行處理。8月15日,黑龍江監管局以《告知書》的形式通知張強,正式受理其投訴,并將在法定時間內進行調查、處理。

  太平洋人壽哈分公司的畢總經理認為,于某不是該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只是普通的銷售人員,根據銷售業績拿工資,干多少拿多少。于某給張強的各種手續,包括用紙、公章在內,都是偽造的,其行為屬于個人行為,和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太平洋人壽哈分公司法律顧問程律師:

  這起事件目前還沒有正式進入訴訟階段,只能發表自己一些簡單的看法。任何單位都無法保證其員工不出現犯罪行為,目前我國還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如果個人犯罪,其工作單位要受到行政處罰。保險公司對其內部普通員工的任用擁有自主權,保監會不會對保險公司做出處罰。

  張強委托的高盛律師集團保險專業律師李濱:

  當張強將保險費交給于某后,該保險費的所有權就轉移到太平洋人壽了,于某利用其職務之便將屬于太平洋人壽的財產據為己有,該公司應返還張強被騙取的保費,然后再向于某追償。《民法通則》第63條明確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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