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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壽險金五年為限 非人壽保險金年限2年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5日 02:55 每日經濟新聞

  顏先生最近為女兒的教育保險金煩惱:女兒小筠考上大學已兩年了,他向保險公司領取教育保險金時,卻被告知申請已經過期,不能領這筆錢了。

  小筠2003年秋考上了本市一所大學。直到上個月,顏先生才想起從前曾給女兒投保過兒童保險,考上大學即可領取教育保險金。遂攜女兒來到保險公司的柜臺,申請領取教育保險金。不料,接待父女倆的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以申請過期為由,拒絕給付2003年度的教育
金。

  保險公司解釋說,根據該兒童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一周年后考取境內全日制高等院校,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持保險單、學生證及學校注冊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教育金。教育金自注冊之日起,一周年內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因此,保險公司認為,顏先生的女兒在2003年考取大學后,應及時辦理領取手續,而顏先生是在2005年來公司辦理申請的,2003年度的教育金只能作為自動放棄。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人壽保險申領保險金的年限是5年,非人壽保險申領保險金的年限是2年。顏先生為女兒申領的教育金保險屬于人壽保險,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只要是5年以內向保險公司申領,都不過期。

  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條款出現不一致的時候,究竟是誰說了算呢?很顯然,保險公司制訂的保險合同條款必須符合《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否則就不具有任何約束效力。

  因此,這家保險公司不但應該依法向顏先生給付其女兒2003年度的教育金,還應當糾正保險條款中的不當內容,使合同條款合法。

  作者:穆南 特約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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