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手保險公司賣保險 招行信用卡涉嫌違規銷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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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4日 17:55 北京現代商報 | |||||||||
最近常常有一些信用卡持卡人接到這樣的電話:“您好,我是招行銀行信用卡中心保險部的,我們與××保險公司合作推出一種優惠意外險保險產品,如果您需要購買,我們可以從您的信用卡賬戶中直接扣款。”記者日前對這種保險公司與信用卡中心聯手未經簽名確認先劃扣保費的“全新投保方式”進行了調查。 保險律師告訴記者,這種銷售保險的方式是一種違規的操作,而對于保險產品來說,
案例回放 一位在媒體工作的朋友前一段著急向對記者反映,自己因為一時的“口誤”,信用卡賬戶中被劃走了1000多元保險費。他告訴記者,今年3月份的時候有一位自稱是招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員打他的手機稱目前招行與友邦保險聯合推出一種很優惠的保險產品,還將在月底前結束銷售,并說明了這款產品的種種有利之處。因此這位朋友答應先把保單寄過來并告之了自己的信用卡賬號。 但由于他整個4月都在外地出差,5月份回來之后才收到了銀行寄送過來的保單,卻驚奇地發現,在自己簽名確認保單之前,1000多元保一年的意外險保費已經被銀行從信用卡賬戶中劃走了。 就此問題,記者又向自己周圍的招行信用卡用戶親戚和朋友進行了隨機調查,結果,有多人表示,自己也遇到過招行信用卡中心直接給自己打手機,向自己推銷保險產品的經歷。 記者調查 銀行:扣款有錄音為證 記者首先就此事撥通了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的客戶服務熱線,其工作人員表示,招行最近確實通過這種方式代理銷售過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并表示在持卡人電話許可的情況下扣劃了保費。當記者問及這種扣款方式如何保障持卡人賬戶安全時,該行工作人員表示,信用卡中心會對所有持卡人的電話通話內容進行錄音,并依據這一錄音進行扣款。而且向持卡人介紹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是來自招行的,這樣是可以保證持卡人賬戶安全。 一位中國人壽的業務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保險公司基本都是以投保人的簽名為保單生效的依據。對于一些大病險和健康險產品,一般會給投保人一段時間的猶豫期,投保人簽名之后如果不想再購買這份保險產品在猶豫期內可以選擇退保,但意外險產品由于事故具有一定偶發性,所以是沒有猶豫期的,簽名就視同生效。 而招行信用卡中心保險部的工作人員表示,招行與保險公司是有協議的,根據協議,銀行會得到持卡人認可后劃扣保費,保單同時開始生效。記者從6月30日下午4時左右開始聯絡招行相關部門,試圖了解這一協議的具體內容,盡管中間多次督促,但截至7月1日下午近5時截稿時,該行仍然表示,“由于負責經理不在,尚不方便做出答復。” 保險公司:理解有誤可以退款 記者的朋友發現劃扣保費后先后與信用卡中心和保險公司取得了聯系,同時說明了從接到電話到扣款的整個過程,并表示該產品在電話中描述的特點與自己的預期并不相符,要求退回已經扣劃的保費。之后在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要求下,他將收到的保單和一份幾百字的情況說明分別寄給信用卡中心和保險公司,最終退回了保費。 招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與客戶的所有通話記錄都是有保留的,如果客戶電話答應劃扣保費,并完成出單后,客戶所收到的保險合同與原先客服人員所敘述的保險功能不相符,銀行可以協助持卡人完成退保手續。他同時表示,在商業保險計劃中,如果單方要求退保一般只能退還60%的保費,但如果出現客戶要求退保的情況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查明確實因工作人員交代的保險產品與客戶理解之間有差距,招行可以承諾100%退還保費。 但業內專家提示,這種口頭的說法,很難用標準化的標準來衡量客戶是否完全理解保單的全部含義,也很難界定“客戶理解”究竟到了什么程度,因此很容易在退保問題上產生糾紛。 律師:簽字前扣款屬違規行為 在吃漢堡、坐飛機、刷信用卡的快餐文化帶動下,許多原先必要的環節都被省去了,那么“口說無憑,立字為據”的做法也可以在高速發展中被拋棄嗎?記者昨天采訪了北京市律師協會保險委員會副主任張勇先生,他表示這種未經投保人簽名就扣款的行為屬于保險業的違規操作行為。 張勇律師指出,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所簽署的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生效的依據應該是文字的簽名,上述案例中信用卡中心所稱“錄音為證”在法律上是不認可的。而雙方的簽名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 另外,張律師指出,銀行信用卡的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簽署的是存款和取款的授權約定,在沒有經過持卡人書面授權的情況下,將持卡人的資金轉劃給第三方,也屬于一種違規行為。這樣做不僅侵犯了持卡人的權益,同時也會影響銀行自身的商譽。 專家觀點 涉嫌欺騙 國外沒有先例 記者致電業內某知名保險專家,他告訴記者,電話投保在國外并不少見,但國外是以混業經營作為前提的,因此不存在持卡人資料外泄的問題。但國外電話投保也有很規范的一套做法,比如給持卡人寄送全部保險資料,或者約有意想投保的持卡人面談,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此外,電話投保雖然帶來了很多便利,但無論如何最終都是依據投保人的書面簽名作為保單生效的依據,而不能夠以任何形式的口頭認可為依據。 他指出,由于保險產品各不相同,因此只有細讀條款才能認清其中的責任和權益,單靠口頭的宣傳是很難讓投保人完全理解產品的性能的,因此落實到書面的簽名也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許多麻煩。比如就信用卡中心的資料而言,并不一定能分清持卡人是否有身體上的殘疾,如果一旦給這類人群投保了意外險,出現理賠的情況時就會帶來許多麻煩。 此外,在銀行工作人員給持卡人參考的保險產品介紹中,記者沒有找到任何有關產品免責條款的說明,上面只列明了購買產品所需要的保費和發生意外后獲賠的最高保險額度。專家指出,這種做法本身就有欺騙之嫌。 據記者了解,在銀行的信用卡承諾中,曾告之持卡人,“除非更換新卡,包括銀行在內的任何機構向持卡人索要個人資料信息,持卡人都可以拒絕”;而在上述投保過程中,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員向客戶索要賬號等資料的做法,本身就違背了銀行自己辦卡之初對客戶的承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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