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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讓客戶了解人身保險中的幾個關鍵期(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3日 10:58 新浪財經(jīng)

  二、保險責任期

  保險合同生效后,是否一定意味著保險責任的開始?答案是否定的。有些保險合同一生效,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就開始了,但對有些保險合同卻并非如此。

  這里就涉及到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險責任期的區(qū)別。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可以和保險
責任期相同,但在保險合同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兩者就可能不一致了。

  保險合同的有效期是指保險合同自生效到終止的期間。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危險發(fā)生后,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者約定人身保險事件發(fā)生時,保險人所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從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責任期,在此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反之,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才是被保險人真正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時間。

  例: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為全體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

  收取了保險費并當即簽發(fā)了保險單。但是在保險單上列明的保險期間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該公司的職工王某登山,不慎墜崖身亡,事故發(fā)生后,王某的親屬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在該案中保險合同明確規(guī)定了保險責任期間開始于2000年5月1日,而保險事故發(fā)生在2000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險責任期間外,所以,保險公司對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之外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該時間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時間點,也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時間點。

  實際操作中,一般情況有:

  (1)追溯保險,即保險責任期間追溯到保險期間開始前的某一個時點。也就是保險人對于合同成立前所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也要承擔保險責任,通常適用于海上財產(chǎn)保險合同;

  (2)觀察期的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比如90天,180天)后,保險人才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后。比如健康醫(yī)療險合同通常有觀察期的約定,在觀察期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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