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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埋藏了諸多隱患 出意外誰來承擔責任(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10:56 《理財周刊》

  自助游出事難明責任

  透過本案,我們看到自助游活動中隱藏著很多潛在的安全隱患。

  “自發組織的戶外活動,隱藏著一定危險。”上海趣游俱樂部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首先是很多領隊事先沒有做詳細的安全評估分析;第二,領隊是非責任主體,對出行的隊員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第三是大家給領隊報的都是網名,一旦出現安全問題,很難和其家人取得聯系。

  而如案例中遇到的在旅途中遭遇的意外,到底誰負責賠償呢?和自助游不同的是,旅行社會強制性地為所有旅游者投意外傷害保險、財產險等險種,確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時能夠獲得相應救濟。但是自助游一般都不會投保,更不會簽訂相關格式合同,這就為以后的糾紛買下隱患。

  “自助游隱含著很大的風險。一旦在旅途中發生意外,相互之間都不能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冬律師認為,目前在法律上,自助游屬于空白地帶。如果發生事故,從法律上很難確定發起者或者同行者應該承擔責任。因為在法律上沒有規定這種法律關系。“這和正規旅行社的商業旅游活動不同,作為收費盈利性組織,有相關的法規確認其法律關系和承擔無過錯責任賠償。”所謂無過錯責任賠償是指在旅游過程中,旅行社有義務保證參加者安全,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除非自助游發起者進行營利性的收費或者對事故有過錯責任,否則作為自助游的成員,應該自己承擔風險。”吳冬這樣告訴記者。從法律上說,自助游屬于法學理論上的“自愿承擔風險”的行為,即受害人參加某種活動時,事先作出甘愿承擔致害風險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當致害風險發生時,由自己承擔損害后果。比如足球、

拳擊比賽等對抗性很強的運動,都屬于“自愿承擔風險”的活動。由于自助游是一項集旅游、探險為一體的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參加這一活動的“驢友”對活動所冒的風險都是明知的,在這個過程中要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如果這種風險是由于他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則應由致害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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