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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車互撞如何理賠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31日 12:38 新聞晚報

  繼上期《保險周刊》刊登一篇關于第三者責任險理賠事宜的文章后,有數位讀者致信《保險周刊》,要求我們對三者險的理賠標準作更詳細的解讀。

  本版《車險顧問》將以周先生的來信為索引,與廣大讀者共同加深對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解。

  讀者來信

  前幾天在停車過程中,我駕駛的普桑車不小心將老板的君威車給撞破了,而這輛普桑車也是老板的,上周三碰巧我看到貴報刊登一篇關于第三者責任險的報道,很想知道對于這類撞車事故,保險公司會如何理賠,畢竟兩輛事故車的所有權屬于同一個人,能否適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標準呢?

  周先生

  專家回復 車主相同只賠一輛

  相關車險公司人員答復道,如果兩輛相互碰撞汽車的所有權屬于同一個人,就不存在受害的第三方,保險公司是不能以三者險進行賠付的。

  當兩輛相互碰撞汽車的所有權屬于同一個人時,通常保險公司在與車主協商的情況下,只能對其中一輛受損車輛進行理賠,即或支付普桑車的修理費用,或承擔君威車的損失。畢竟有一輛車的受損是由于汽車碰撞所導致,屬于車損險的理賠責任。

  首先應當明確,第三方的受害者應當屬于與肇事車主沒有直接共同利益的,即肇事車主不能從這筆理賠金中獲取“利益”,即理賠金的所有權與支配權都不能讓肇事車主“分得一杯羹”,而全都歸屬受害者。于是保險公司就會將肇事車主的家庭成員或其自有資產等(包括自己的汽車)列為第三者責任險免賠對象。

  同樣,如果肇事車輛撞破的資產是屬于肇事車主,就好比自己的左手打傷了左腿,本身就不存在第三方受損,而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責任應該是自己的左手打傷別人的左腿。

  其次,假設車險公司按照第三者責任險賠付這類

車禍,就違反車險條款關于“補償性原則”的規定,即車主從這起車禍理賠中獲取“利潤”———汽車零部件修復理賠費用高于原先該零部件的實際價。

  如果一起車禍需要車險公司為肇事車主的兩輛汽車支付理賠金,就不排除肇事車主為更換汽車零部件,故意自家車撞自家車,索取理賠金“獲利”,車險公司必須規避這類道德風險。

  理賠探究 自家車互撞該賠哪輛車

  如果自家車不幸撞傷自家車,而保險公司只能對其中一輛汽車的車損支付理賠額,那么保險公司會承擔哪輛汽車的撞擊損失呢?

  車險專家答復道,如果這種車禍是發生在非行駛道路上,保險公司通常會根據當地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證明,以及相應的現場勘查定損情況,并與車主協商后,共同商定對哪輛汽車損失進行理賠。

  如果車禍是發生在行駛道路上,保險公司通常會根據交警部門出示的事故責任,對責任方比較大的車輛所遭受的損失進行理賠。例如兩輛同屬于一個人的車輛在道路上發生碰撞,假設一方是全責,另一方是無責,保險公司一般會對全責車輛支付相應的理賠金。當然如果車主對于這種理賠方式存有異議,保險公司也會與車主協商,在不違反相關車險條款的前提下,共同協定一個皆大歡喜的理賠方法。

  車險大家談 自家車互撞理賠誰作主

  戚先生(傳媒業,駕齡3年):自家車撞到自家車,保險公司只能對其中一輛汽車進行理賠,如果兩輛汽車的受損程度不同,保險公司該理賠哪一輛車呢?比方說一輛車需要3000元理賠金,而另一輛需要1000元理賠金,保險公司是承擔理賠金較多的汽車,還是理賠較少的汽車呢?

  我覺得如果保險公司承擔1000元理賠金,而車主希望能得到3000元理賠金,保險公司該如何與車主重新協商理賠額呢?假如沒有雙方都認可的理賠標準,會不會造成車主“公說公有理”,保險公司“婆說婆有理”,雙方僵持不下,導致定損容易理賠難的情況?

  周女士(私營企業家,駕齡4年):我們家就有3輛車,如果我在停車時不小心撞上丈夫的汽車,要求保險公司按三者險理賠,的確太過牽強。可畢竟汽車都是我們夫妻的,至于哪輛車能夠享受到車損險的理賠責任,保險公司應該重視我們的意見,和我們溝通協商,不能擅作主張。

  畢竟我們都不是故意要撞損自家車,獨自承擔一輛汽車的全部修理費用,我們已經很虧了。而且我挺擔心有些保險公司會不會有意少支付理賠額,揀修理便宜的汽車給予理賠,這不是有損我們保險權益嗎?

  謝先生(IT公司主管,駕齡6年):在自家車撞自家車,如何理賠的觀點上,我倒是有個建議,畢竟肇事車輛與受害車輛的所有權是屬于同一個人,不能以第三者責任險進行理賠,車主就只能獨自承擔受害車輛的修理費用。但是肇事車輛通常會投保車損險,由于撞擊而導致車身或零部件受損的修復費用,應該是屬于車損險的理賠責任內。

  既然保險公司只能對其中一輛汽車進行理賠,何不規定直接承擔肇事車輛的撞擊損失呢?也許保險公司擔心受害車輛損失高于肇事車輛,只賠付肇事車輛損失可能會引起某些車主的異議,才答應和車主協商相應的事故理賠方式。這也太遷就車主了,也許有時保險公司在理賠標準上“腰能硬一點”,維護理賠標準的統一性與公正性,避免由于相似車禍卻理賠差異,導致很多車主對保險公司的不同理賠方式有所不滿。

  崔小姐(廣告業,駕齡2年):為何不引入“獨立第三方公估”呢?當車主與保險公司在這類理賠方式上產生分歧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公估人來做“和事佬”。他們會根據事故定損的實際情況,以及車主和保險公司的理賠要求,制定一個皆大歡喜的方案,這樣當事雙方都能節省很多精力,更能使理賠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采訪手記】何不引入第三方定損公估?

  如今某些理賠糾紛由于車主與保險公司在理賠金數額上存在分歧,于是車主認為保險公司理賠定損不精確,保險公司則覺得某些車主有點“擅作主張”。

  雖然保險公司都能向車主展示權威的理賠金計算方法,但車主對于理賠金的多多益善是不依不饒的,畢竟所得理賠額越多,自己經濟損失就越少。

  而保險公司也有苦衷,由于同一零部件在不同修理廠往往標價不同,而保險公司只能按市場均價作為理賠標準。的確會造成某些零部件修復價格低于實際修理廠的定價,使車主覺得保險公司的報價太低,有失理賠的公正性。

  而如果任憑車主與保險公司為理賠數額而據理力爭下去,保險公司不但空耗成本而不能使客戶滿意,甚至弄巧成拙,使車主覺得保險公司理賠不保險,更不能將全部能量用于完善車險服務功能,長遠而言,對保險公司的品牌建設起到負面影響。

  我們不妨換種思路,正如崔小姐所言,保險公司何不嘗試引入第三方獨立定損評估,由保險公司與車主都認可的專業第三方機構進行定損理賠,這樣既避免車主與保險公司直接“碰撞”,以理賠滿足自身要求與否來評判保險公司好壞,又能使保險公司把精力從理賠糾紛泥潭中抽出來,在宣傳保險條款與完善理賠效率方面下功夫,將客戶服務進行到底。

  【車險貼示】如何理解三者險賠償限額?

  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作用是發生意外事故后,對依法應當由肇事車輛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是保險公司對每次事故負責賠償的金額也是有限制的,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賠償限額。保險公司只負責賠償這個限額以內的損失,超過限額的部分,則不予負責。

  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的全稱叫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對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應該注意理解以下三點:

  1、在一次事故中,如果肇事車主依法應賠給受害人的錢比賠償限額少,保險公司按實際支付的賠償金計算賠款;如果肇事車主應賠償的金額超過了賠償限額,保險公司按賠償限額計算賠款。

  2、第三者賠償限額是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是累計賠償限額。賠償限額只對一次事故中的賠款金額有限制作用,并不限制多次事故的累計賠款金額。發生多次事故的,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變。舉個例子,某人投保賠償限額為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內發生10次事故,每次事故損失都超過5萬元,他累計得到的賠款可能是50萬元。

  3、第三者責任賠償限額是針對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而言的,而私自承諾對受害人的賠償額不能作為保險公司的賠償依據。例如在一次

交通事故中,交通隊判定某人負次要責任,賠償雙方全部損失的20%;但他出于同情或其它原因,自愿承擔了80%的賠償額,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在賠償時會按判定的20%而不是80%計算保險金。作者:文陳植 圖解寶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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