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同一擔保人全部擔保金額,占其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全部擔保金額和凈資產,依據擔保主體提供擔保的資產范圍計算確定;
(4)償債主體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凈資產不低于償債主體凈資產的1.5倍;
(5)擔保行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
3.C類增級方式:以流動性較高、公允價值不低于債務價值2倍,且具有完全處置權的上市公司無限售流通股份提供質押擔保,或者以依法可以轉讓的收費權提供質押擔保,或者以依法有權處分且未有任何他項權利附著的、具有增值潛力且易于變現的實物資產提供抵押擔保。質押擔保應當辦理出質登記,抵押擔保辦理抵押物登記,且抵押權順位排序第一,抵押物價值不低于債務價值的2倍。
抵質押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由具有最高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評定,且每年復評不少于一次。抵質押資產價值下降或發生變現風險,影響債權投資計劃財產安全的,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啟動止損機制、增加擔保主體或追加合法足值抵質押品等措施,確保擔保足額有效。
債權投資計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于信用增級:
(一)償債主體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300億元、年營業收入不低于500億元,且符合《管理辦法》和本規定要求;
(二)償債主體最近兩年發行過無擔保債券,其主體及所發行債券信用評級均為AAA級;
(三)發行規模不超過30億元。
第十二條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開展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學設定交易結構,充分評估相關風險,嚴格履行各項程序,獨立開展評審和決策,并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對設立債權投資計劃的合法合規性、信用級別等作出明確判斷和結論。
債權投資計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專業管理機構不得發起設立該債權投資計劃:
(一)存在重大法律或合規性瑕疵,或者法律合規意見提示重大法律合規風險;
(二)專業管理機構風險管理部門提示重大風險;
(三)無內部或外部信用評級,或者內部或外部信用評級低于可投資級別;
(四)參與評審、決策的部門,對發起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持否定意見;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充分考慮經濟周期和市場環境,合理確定債權投資計劃的預期收益水平、發行額度和存續期限,靈活運用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等額本息、等額本金等本息償還方式,維護保險資金安全及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以債權投資計劃產品名義開立資金賬戶,落實資金和資產獨立運營及隔離安排。
第十五條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向指定機構報送材料,依規注冊或備案,并在符合條件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發行,實現受益憑證的登記存管和交易流通。
專業管理機構報送的材料應當真實、完備、規范,不得存在應報未報的合同、協議或其他與債權投資計劃設立和運作相關的法律文件。
第十六條 專業管理機構發行債權投資計劃,應當向投資者提供認購風險申明書、募集說明書、受托等合同、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法律意見書等書面文件(文本),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明示債權投資計劃要素,充分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類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保證債權投資計劃本金或承諾債權投資計劃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推介材料含有與債權投資計劃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
(四)夸大過往業績,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五)未公平公正地在不同委托人之間分配債權投資計劃;
(六)將債權投資計劃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專業管理機構發行債權投資計劃,應當要求委托人認購受益憑證前,仔細閱讀債權投資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并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簽字,申明愿意承擔債權投資計劃的投資風險。專業管理機構應當為委托人查閱債權投資計劃文件(含原件)提供便利。委托人獲取債權投資計劃信息的,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委托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債權投資計劃受益憑證,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債權投資計劃。
第十八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在債權投資計劃依規履行注冊或備案程序后,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發行工作。債權投資計劃可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在募集規模確定且交易結構一致的前提下,采用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分期發行的,末期發行距首期發行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債權投資計劃發行期限屆滿,未能滿足約定的成立條件的,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在發行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委托人已繳付的款項,并加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專業管理機構以固有財產承擔。
注冊或備案機構及登記、發行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債權投資計劃注冊或備案情況及發行情況。
第十九條 由債權投資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限于與設立和管理債權投資計劃直接相關的受托管理費、獨立監督費、中介機構服務費及登記存管費和交易發行費等。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中清晰列示費用種類和費率水平。
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依據《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明確職責定位,按照市場公允原則,綜合考慮運營成本、履職需要等,合理確定和收取受托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其業務規模應當與資本狀況相適應。專業管理機構凈資產與其發行并管理債權投資計劃余額的比例,不低于2‰。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從該債權投資計劃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暫不低于10%,主要用于賠償專業管理機構因違法違規、違反受托合同、未盡責履職等,給債權投資計劃財產或受益人造成的損失。風險準備金不足以賠償上述損失的,專業管理機構應當使用其固有財產進行賠償。債權投資計劃終止清算后,其風險準備金可以轉回。
第三章 債權投資計劃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辦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及債權投資計劃約定,開展償債主體、信用增級、投資項目等的跟蹤管理和持續監測,有效評估償債主體資信狀況、還款能力及信用增級安排的效力,及時掌握資金使用及投資項目運營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當規范債權投資計劃資金劃撥管理,按照投資合同和用款計劃撥付投資資金。債權投資計劃存續期間,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償債主體發出還本付息通知,督促其按時還本付息;償債主體未能及時償還本息的,應當啟動擔保機制,保全債權投資計劃財產。
債權投資計劃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停止劃款并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一)項目所在地發生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項目執行和經營管理;
(二)償債主體或項目方挪用資金或者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或用款申請不符合計劃進度;
(三)償債主體未落實償債安排,未按時支付利息、償還本金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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