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蘭
最近,一則關于車險“無責不賠”涉嫌霸王條款的新聞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隨著新聞涉及的保險行業再三解釋其中涉及的保險原理,解決這一糾紛的重要途徑——行使代位求償權,也逐漸浮出水面并被消費者所關注。
推至風口浪尖
2月21日,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報道稱,汽車保險合同中的“無責不賠”是一個小而隱蔽的大條款,在眾多案例中被人民法院判決為無效,但這一霸王條款不僅一直沒有被廢除,反而在實際執行中成了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護身符。
很快,眾多媒體紛紛趁熱打鐵作了后續的集中報道。一時間,車險“無責不賠”條款迅即被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保險行業的誠信度和服務質量也在轉瞬間成為社會公眾熱議的焦點。
值得關注的是,在隨后的“井噴式”報道中,多數媒體并沒有跟風“一邊倒”:既沒有盲目傾向于保險消費者,也沒有不分是非地直接“痛打”保險公司。相反地,媒體在這一話題的報道中表現出了應有的理性和審慎。
“保險是個非常專業的領域,有其特有的經營理論和法律基礎。盡管媒體不可能解決問題,但我們還是希望盡可能地找到問題產生的癥結所在,把其中的真相和道理弄明白并呈現給讀者。這樣,距離解決眾多消費者實際問題的那一天也就更近了。畢竟,我們的目的并非制造話題,而是推進問題解決的進程。”一位財經媒體記者如是說。
關注“代位求償權”
就在媒體紛紛報道“無責不賠”這一條款合理性的同時,“代位求償”作為解決這一矛盾的制度設計也隨之引起了各方關注。
“實際上,‘無責不賠’被指責為霸王條款,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保險公司沒有行使代位求償權。”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朱銘來告訴記者,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是各國保險法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行使兩種請求權而雙重獲益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同時也可以避免第三者因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金而免去自身的民事責任,維持民事責任應有的功能。”
我國《保險法》第60條也明確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換句話說,車輛碰撞事故發生后,如果啟用代位求償制度,無責的受損車主只要找到自己的保險公司就可以獲得賠償,而保險公司也就獲得了代位求償權,再由保險公司向對方車主或者是對方車主投保三責險的保險公司索賠。這樣,勢單力薄的無責方車主就從繁復的索賠中解脫出來了,自然也就不會對保險公司“無責不賠”而不滿了。
暴露服務“短板”
既然法律層面已經有這樣的制度安排,那么,為什么保險公司不直接行使自己的代位求償權而免除消費者的麻煩呢?代位求償究竟是一種保險公司可以自行取舍的權利,還是必須要履行的義務呢?
對于記者的疑問,朱銘來說,代位求償在保險學原理中通常被列為保險經營的一項基本原則。而從保險法的角度出發,也一般被視為保險公司的一項權利,所以通常稱為代位求償權,而很少從義務的角度考量。“但保險公司在接到客戶的理賠申請后只字不提的做法,這的確在一定層面暴露出了全行業長期以來管理落后、經營理念扭曲、忽視誠信第一和服務至上的宗旨。”
“我個人認為,如果把代位求償視作法律賦予保險公司的一項權利,而不是義務,保險公司可以放棄其代位求償權,但不能以犧牲被保險人的利益為代價。問題的核心是,我國目前車損險條款中代位求償權規則并不明確,保險公司以無責免賠的條款變相放棄代位求償權,以減輕其應當承擔的保險保障責任,這種做法是不妥的,應當細化代位求償在車險合同中的規定。”朱銘來如是說。
北京平谷區法院的法官郝鵬飛也告訴記者,從目前《保險法》的規定來看,代位求償權是作為保險人的一項權利而規定的,因而保險公司當然可以放棄。而保險公司以“無責”而不先行賠付的問題,《保險法》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審理中,我們主要看保險合同條款對此如何約定。實踐中,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均規定,被保險人在事故中如果無責,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而法院也通常判定由負有事故責任的第三方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當然,這里面也有服務意識問題,保險公司往往只關注自身利益,而無視投保人的合法權益,這也在是雙方產生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
相關細則呼之欲出
按照《保險法》規定,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以保險人“先行賠付”為前提,即只要對被保險人賠付了保險金后,保險公司就有權向相關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進行索賠。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代位求償沒有一個規范的標準和流程,因此造成了理賠不暢。
除服務意識有待提高外,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還受制于很多客觀因素。北京平谷區法院的法官郝鵬飛告訴記者,先行賠付后再追償存在一個成本問題,保險公司可能需要額外支出一部分金錢和人力,如訴訟費等。此外,還有風險問題,保險公司很有可能在賠償之后無法行使代位求償權,這里既有可能是由于證據不足,也有可能是由于第三方沒有賠償能力而無法獲得賠償,這些都是保險公司顧慮重重的原因所在。
“當然,制度層面的問題也很突出,代位求償權的問題非常復雜,但是目前的相關規定過于簡單,對于保險公司在什么條件下應當先行賠償被保險人沒有明確詳細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很多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規避本應由其承擔的一些義務。”郝鵬飛如是說。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這一問題,中國保監會日前已經發出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車險服務,不斷改進車險理賠服務機制,同時將“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及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車損險代位求償權的標準和流程,通過簡化流程、單證、運用電子化技術等手段,為事故雙方理賠提供方便。”
在經歷多年的高速發展后,我國保險業的服務水平“大考”也悄然而至。
從早年的“投連風波”、“重疾險保死不保生”,到近期的“電話擾民”和“車險無責免賠”,保險行業被媒體和公眾質疑與詬病的頻率明顯加快。如果說老百姓以往更加關注保險產品的合理性的話,那么如今消費者的需求也明顯升級:除產品要合消費者口味外,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和質量也正日益成為保險消費者投保時考慮的重要因素。
實際上,在此次車險“無責免賠”引發市場熱議的背后,透露出來的恰恰是保險業整體服務意識缺失、服務水平不高的沉疴痼疾。對于已經掏了腰包的消費者而言,他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解釋清楚合同條款和拒賠的理由,而保險公司也有義務耐心解釋并提供周到的服務以解決消費者的實際問題。面對全新的市場環境和更加成熟的消費者,是時候該摒棄以往跑馬圈地式的粗放經營模式了。誠信的品牌和周到的服務,這無疑將成為決定未來保險市場上“強者”地位的關鍵所在。
今天我們刊發這組報道,并不是要在孰是孰非間做出選擇與判斷,而是試圖探討這些問題產生的深層原因,并匯聚解決問題的思路與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