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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無責免賠起爭議 保監會要求代位追償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1日 22:50  經濟導報

  ◆經濟導報記者 于傳將

  商業車險的無責免賠條款越來越引起社會各方的廣泛爭議,廣大車主取消車險無責免賠條款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經濟導報記者了解到,此前已有司法系統通過判決認定無責免賠條款屬無效條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保險人無責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應該賠付,然后獲得代位追償的權利。

  次要責任賠30%

  近期,劉先生駕車與一輛橫穿馬路的農用三輪車發生碰撞,交警判定劉先生負次要責任。后來對方出院后,劉先生賠付對方住院費、車輛損失費和務工費等共計4800余元。同時,劉先生在4S店修車又花費了2400元。

  可是當劉先生去保險公司理賠時,被告知他負次要責任,只能賠付修車費用的30%,其他的費用要找對方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對方的農用三輪車根本就沒有買保險,怎么跟對方的保險公司索要理賠款呢?”劉先生反問道:“保險公司這么做不是明顯推卸責任嗎?”

  截至目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劉先生只收到了保險公司賠付的30%的修車費和對方的醫藥費,共計1200余元,還有6000多元的花費無法得到理賠。“既然全險無法全保,那么為什么還要買全險呢?還不如省點錢減少一點損失呢。”劉先生說。

  導報記者從該家保險公司了解到,目前我國商業車險包括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理賠時均采取過錯責任賠償的原則,即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實際業務中通常規定:被保險車輛負全責的,保險公司賠償可達損失的100%;主要責任賠70%;同等責任賠50%;次要責任賠30%;無責免賠。

  導報記者查閱了多家財產保險公司的車險條款發現,對于“無責免賠”條款的規定均大同小異: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代位追償缺位

  假如被保險車輛在事故中無責,保險公司就不予賠付。那么在對方無力賠償的情況下該怎么辦?車主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

  山東中威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朱善海告訴導報記者,保險賠付原則是無責方向有責方索賠,如果事故中被保險人無責,保險公司一般是不賠的。當被保險人無責時,既可以向有責方請求賠償,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如果被保險人從有責方獲得了足額賠償,那么保險公司才可免除賠償責任。假如有責方無能力賠償,那么車主也可以向自己投保車損險的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后則取得了代被保險人向有責方追償的權利,這就是保險業務中的“代位追償權”。

  導報記者了解到,“代位追償”是保險業務中的國際慣例,我國新《保險法》也有相關規定。新《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朱善海認為,根據《保險法》的上述規定,在被保險人無責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應該賠償。車主在獲得賠償后,就必須把向有責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轉移給保險公司,然后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向有責方追償。

  導報記者從多家財險公司了解到,由于代位追償的過程非常復雜且時間過長,在保險實務操作中代位追償的案例極少。

  無責免賠屬無效條款?

  朱善海說,車險無責免賠是依據商法效率效益原則制定,保險公司也依據此原則確立保費。但是,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因為商業保險合同是由保險公司單方面來約定的,客觀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的主要權利,按《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條款是無效的。

  據了解,此前,江蘇、北京和重慶等地的法院系統都通過判決,認定無責免賠條款屬無效條款,有力地支持了消費者的合法訴求。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此類案件時在判決書里寫下這樣一段話:“設定‘無責免賠’條款,無疑與鼓勵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之締約目的,同時有違保險立法尊重社會公德與誠實信用之原則。確認‘無責免賠’條款無效,符合正義這一法則的基本價值,亦符合社會和諧發展的科學內涵。”

  針對無責免賠的廣泛爭議,日前中國保監會發出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嚴格執行報備條款和費率,對于不認真履行保險條款義務、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保監會將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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