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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不符合客觀構成要件?
而公訴人對關的另一項指控是關國亮在擔任新華人壽董事長期間擅自挪用新華人壽資金計2.61億元。在公訴人指控書中,指控關國亮涉嫌將2.61億元的資金挪用給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取私利,這些資金是給了作為關國亮兄、弟所在的華瀛、貫通公司,并非是所謂的資金拆借行為。而是利用職務便利將錢借給其兄、弟用于經營活動。
對此,關國亮在法庭調查中對每一筆錢的來龍去脈進行了說明,并強調2.61億元資金從哪里來又到哪里去,要查明出資人是誰,最后利潤歸了誰。新華人壽和大股東東方集團之間存在有大量資金往來的情況,不能片面地看某個時間段的資金往來。為此,關的辯護律師當庭提出應委托專業機構對上述資金往來進行審計。
同時,辯護律師指出:“不能將‘給兄、弟所在的公司用’等同于‘給兄、弟用’,也不能將關國亮兄、弟等同于關本人。”辯護人律師認為:“如果資金使用人是為了單位利益使用資金,如果資金的使用人沒有謀取個人利益,即使具備了挪用資金的形式特征,這樣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記者注意到,在最后一輪的激辯中,在某些問題的認識上公訴人態度發生了一些變化,控辯雙方似乎就資金挪用和違規使用資金存在的差異達成共識,但控方還是提醒法庭注意,即便關國亮在新華保險的發展中做出重要的貢獻,但還是無法以功抵過的。
據了解,此次庭審結束后到再次開庭宣判還需一到兩個月的時間。
資料鏈接:
11月25日、26日,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關國亮案一審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公訴人身份指控被告人關國亮涉嫌犯兩宗罪:其一是職務侵占罪,指控關國亮與馬躍合謀獲取新華人壽300萬元;其二是挪用資金罪,指控關國亮在擔任新華人壽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于2003年到2004年間擅自挪用新華人壽資金計2.61億元,為個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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