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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兩天半時間的法庭調查和控辯雙方舉證質證階段后,控辯雙方在3日下午進入到最為激烈的法庭辯論階段,辯護律師均為被告進行無罪辯護。
關國亮陳述
12月3日上午是公訴人舉證階段,3日下午,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公訴人依據三天來業已查明的事實,認定關國亮的兩項犯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而關國亮的律師向法庭出示了證明關國亮無罪的證據,包括兩份書證和四份證人證言,律師安進當庭宣讀了四份證人證言。最終認為該兩項犯罪指控既無犯罪動機也無犯罪目的,根本不構成犯罪,同樣也不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一被告馬躍的辯護律師已在上一次庭審中要求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出乎意料的是,該證人當庭的證言幾乎全部否定了自己之前在偵察機關的數次證言,同樣為此次庭審留下了懸念。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中,關國亮并沒有向審判長提出要求,而是在最后時間反省自己之所以站到被告席上的原由,他說:“原因之一是因為我失去或者放棄了股權管理的能力,股權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新華人壽的股權在前期就有大量的股權虛置,注冊資本金5億元,實際到位的資金只有2.5億元,一股獨大現象在新華人壽初期是個大問題,為了避免新華人壽資本金不到位的問題,我們在2000年引進了外資,引進外資后又引發新的問題。所以說新華人壽的問題最終是一個股權問題。2006年,中國保監會對新華人壽進行審查,敏銳地發現了這個問題,所以從股權入手解決新華人壽的問題。
“第二是公司治理的問題。因為我出身于民營企業,習慣民營企業的家族式管理,新華人壽1996年成立時注冊資金5億元,到我離開新華時已是上千億元的資產,這種快速發展也使我頭腦發熱,在后期又有一言堂的作風,正是這種缺乏民主的管理,使快速發展的新華人壽在管理中存在了很多問題,如信息披露不公開、不及時,使許多股東不能及時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
“第三是我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對于有些人提的意見我沒有把它們放在心上。對于東方集團和新華人壽的關系,對于東方集團和我兄、弟所在公司的關系,本來我應該處理得更好,因為問心無愧,就沒有太在意這件事。”
職務侵占罪:既無目的也無行為?
公訴人指控關國亮犯職務侵占罪,稱關國亮與馬躍合謀獲取新華人壽300萬元。對此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強調涉案的300萬元支付的用途究竟是什么,是咨詢費用還是其他的費用?公訴人認為,在法庭舉證和法庭詢問中,完全可以認定這300萬元人民幣雖然是以咨詢費名義支付的,而實際是關國亮給予馬躍個人所占有。
而在關國亮準備的長達十幾頁的自行辯護詞和律師的辯論中,則對上述指控斷然否定。其辯護律師許蘭亭指出:“構成職務侵占罪必須要有主觀故意,即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也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侵占了單位的財物,二是侵占本單位財物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許蘭亭在辯護詞中指出:“不可否認,新華人壽通過簽署相關的合同給策衡公司300萬元咨詢費用一事,沒有經過新華人壽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這只能表明該行為存在某種瑕疵。但是,不能由此就斷然認為新華人壽給策衡公司300萬元咨詢費用的行為,就是關國亮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侵占犯罪行為。況且,從2002年到2007年,5年過去了,這300萬元既沒有被馬躍個人支配,更沒有到關國亮的口袋里。如果這300萬元關國亮根本沒有從中得到利益,就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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