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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鐘文倩
打蛇要打七寸——保險業監管層深諳這個門道。
在中國保監會看來,保險公司的“七寸”之處即為償付能力,抓住了這個“綱”,那么整張監管天網就會徐徐展開,疏而不漏。
7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下稱“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以保監會2008年第1號令形式正式發布。
“1號暗示了其重要性。”一業內資深人士說,以此形式發布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意味著監管層的監管思路已發生質的轉變——從過去過分注重市場行為監管轉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主。
受資本市場低迷影響,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在2008年上半年再度惡化。保監會本月中旬披露,據初步測算,截至6月底,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達到12家,較年初增加了兩家。
雖然該規定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但部分償付能力不足(甚至充足)的保險公司已聞風而動。
新1號文:更濃縮,更嚴格
監管層對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視早有端倪。
2003年3月24日,保監會就以該年度1號文形式發布了償付能力監管的重頭文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下稱“償付能力額度管理規定”),但彼時的時間節點顯然難以與今年同日而語。
現今,身為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前身,在過去5年多時間里擔負著償付能力監管大綱的償付能力額度管理規定似乎被淡忘了。
而通過比較,本報記者發現,其實兩者間雖然已經有了非常大的區別,但后者繼承前者的脈絡依然清晰可見。
作為同時借鑒了以強調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英國模式,和由指標體系、風險資本及最低償付能力等三方面要素構成的美國監管模式的混合體,2003年的償付能力額度管理規定不惜筆墨,著重規定了一系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
例如,在監管指標體系里,其對壽險公司諸如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等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并列出了正常的區間值,如認為認可資產負債率的正常范圍應小于90%等。
然而,在新償付能力管理規定里,這些額度和指標體系的計算公式等均未提及,只是按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被分為不足類公司、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三類,其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低于100%、在100%-150%、高于150%。
對此,一家壽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新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確實瘦身很多,關于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以及償付能力充足率等的計算方法,應該另外有一套規則。
此外,新的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對償付能力充足率,提出了遠比舊規定更嚴的要求,比如舊規定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上的保險公司沒有提出監管要求,而新規定則允許保監會要求充足I類公司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要求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在存在重大償付能力風險的情況下,進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由此,事前監管被提上日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新的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改變了2003年額度管理規定的“一年一報”制度,而規定保險公司除了每年向保監會報送年度償付能力報告之外,每個季度末亦要報送季報以增加動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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