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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醞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與企業模式一致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31日 18:42 新華網

  為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正在醞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制度設計上宜與企業部分的制度相互銜接,而不是彼此分割 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改革經過多年調整,其制度建設已漸成體系。 

  為了保證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正在醞釀的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制度設計上不應與企業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進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通過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具體調研,改革應該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經逐漸清晰起來。 

  對改革基本原則的思索 

  目前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該遵循在制度設計上相互銜接而不是“另起爐灶”,保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保證新老制度平穩過渡等一些基本原則。 

  首先,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目標模式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與城鎮職工模式保持一致,不能再分割國家基本制度。這樣既有利于保持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又有利于人員的相互流動和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 

  其次,要與國家機關實行同一制度,不能形成新的“二元制度結構”。因為從職能上看,事業單位有的直接承擔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如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有的直接面向政府或公眾提供公共產品(如中、小學,基礎性或公益性科研機構),他們所從事的公共服務性質與國家機關并無不同。 

  從人員交流角度看,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員,尤其是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交流較為頻繁。特別是1998年開始政府機構改革后,上百萬機關公務員相繼分流到各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成了國家機關的人才蓄水池和出口。 

  從養老制度的傳統和現狀看,兩者實行的是同一制度,因此,改革后同時進入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相同的新制度,也有利于穩定原機關分流人員的情緒,縮小與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差距,有利于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從國際經驗看,國外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一般也包含我國傳統意義上的事業單位。 

  其三,應妥善解決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待遇的平穩過渡,不能造成新的不穩定因素。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和教訓證明,新老制度在待遇水平上的銜接和平衡過渡是改革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的平衡和“中人”(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歷史欠債”問題直接關系到改革的成敗。因此,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既要充分考慮老制度下退休人員的既得利益,又要合理確定新制度下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還要解決好中人的養老金平衡問題,保證他們的待遇基本不降低。 

  其四,要保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不能繼續享受“免費午餐”。社會保險制度一個顯著的特征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即基本養老金權益的取得是以承擔繳費、并滿足相應的資格條件為前提的,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免費午餐”。與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樣,所有的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強制參保,且必須按規定繳納保險費。 

  分類改革高起點起步 

  在我國,不同的事業單位有著不同的收入來源,因此其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也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據不同單位的具體情況,歸類處理。而且,在改革過程中,也應該建立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并一步到位地實行全國統籌,提高改革效率。 

  首先,應根據事業單位改革方向,將現有的事業單位分為兩大類,分別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自收自支、已經或準備轉制為企業或民辦組織的原事業單位,應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按國辦發〔1999〕18號文件以及勞動保障部《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做好銜接過渡。為保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職工的待遇平衡過渡、不致明顯下降,鼓勵單位根據自身經濟能力自愿建立

企業年金計劃,并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商業養老保險或進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而由國家全額撥款,繼續承擔公共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宜參照公務員待遇,與國家機關實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其基本制度亦應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接軌,以便人才的合理流動。 

  其次,事業單位應實行強制性的兩支柱養老保險制度,即基本養老保險和強制性的職業年金計劃。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其制度模式、基本結構、計發辦法、替代率水平、調整機制等均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持一致。 

  第二支柱為法定職業年金計劃。計劃強制實施,符合條件的單位必須參加。計劃按20%的設計替代率水平計算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費用,由國家財政(或單位)與個人共同繳費。計劃按信托模式運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機構為計劃的法人受托機構,基金的托管、賬戶管理、投資運營由法人受托機構委托托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承擔。 

  第三,一步到位地實行全國統籌,不能重蹈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覆轍”。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多數地區仍然實行市、縣級統籌,全國有近2000個相互分割的統籌單位,形成了統籌單位內各自為政,統籌單位間無法聯接、協調和共濟的區域自治格局,與全國統籌的最終目標相去甚遠。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這項制度是自下而上經過試點逐步統一的,統籌層次起點過低。由于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贍養率等方面的客觀差距,各統籌單位之間企業繳費負擔、基金盈余狀況不一。繳費負擔輕、基金盈余地區本著對本地區既得利益的保護,往往拒絕上級單位的調劑要求。這導致基金被分割,社會共濟和抗風險功能被嚴重削弱。 

  汲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教訓,事業養老保險改革應高起點起步,直接實行全國統籌。這樣一方面可以有效平衡各地負擔,防止重蹈基金被眾多統籌單位分割的“覆轍”,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同時也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提供了平臺和參照。為此,國家應設立專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具體經辦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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