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來穗工作可轉養老保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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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9日 14:33 大洋網-廣州日報 | |||||||||
今年12月1日起,外地入穗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可在廣州市實現接續。記者昨日從廣州市勞動保障局獲悉,該局已經明確跨統籌區進入廣州市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問題——外來入穗就業者,如果已經參加養老保險,其在異地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在廣州接續;但男性超過50周歲、女性超過40周歲的,應繳納一定的養老保險統籌費。 正式調入者養老賬戶直接轉
昨日,廣州市勞動保障局正式公布《關于跨統籌區進入本市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接續等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按照規定,經市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從市外調入本市的人員,可接續其在異地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作繳費年限;調入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因當地未啟動養老保險而未參保的,須出示當地地級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有效證明文件,并按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符合《印發關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穗府〔2003〕72號)(以下簡稱“穗府〔2003〕72號文”)“廣州市人口準入基本條件”政策性安置調配類準入人員規定,經批準進入本市的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干部隨軍家屬等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也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4050”者轉賬須交統籌費用 對于非經市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批準進入廣州市,與本市的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并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包括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和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參保的人員)流動至廣州,可接續其在異地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之前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視為繳費年限。外地入穗人員在接續其異地養老保險關系時,除了符合穗府〔2003〕72號文“廣州市人口準入基本條件”第四條規定經批準進入本市的人員,以及第五條規定經批準進入本市的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干部隨軍家屬等人員外,男性超過50周歲、女性超過40周歲的,應繳納養老保險統籌費。 養老保險統籌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計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相關計算方法見鏈接)。 領養老金前至少在穗繳費5年 按照規定,跨統籌區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符合以下規定的,可在廣州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其中在本市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5年;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在本市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跨統籌區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規定,但在廣州市實際繳費年限未滿上述規定的,可采取將不足年限一次性繳足的辦法;標準按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本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的規定,乘以不足的年限確定。 對于依法應在廣州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而在異地參保的單位及其職工,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時,必須按本市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進行補繳,并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及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辦法還規定,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養老保險獨立統籌區接續異地(不含廣州市)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區進入本地區,也參照廣州獨立統籌區的規定執行。 -鏈接 養老保險統籌費計算方法 養老保險統籌費=調入或戶口遷入時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繳納比例×繳納統籌費年限(其中:繳納統籌費年限=調入或戶口遷入時實際年齡-50歲(男性)或40歲(女性);繳納比例=30%+繳納統籌費年限×1%)。 舉例:41歲的張女士今年調入廣州工作,需繳納的統籌費計算方法如下—— 1.2004年度廣州市職工平均工資:31025元 2.張女士繳費比例為:30%+1×1%=31% 3.張女士繳費年限為:41-40=1 因此,張女士必須繳納的統籌費為:31025元×31%×1=9617.75元。 “有條件”轉養老賬戶有先例 不同地區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無法對接,是阻礙人才流動的重要因素之一。 據廣州市勞保局有關人士分析,接近退休年齡時,從欠發達地區轉移到經濟發達地區,工作一兩年后就可以領到高額的退休待遇,這種投機心理顯然會極大地沖擊經濟發達地區的社;,分薄了發達地區的待遇,這也是不少地區干脆不接收外地養老賬戶的原因所在。 為了防止投機行為的發生,又照顧到一些流動就業人群的客觀需要,加大城市對人才的吸引力,杭州、寧波、深圳、珠海、廈門等地此前都通過設定一定門檻的辦法有條件地接收外地養老賬戶。而廣州此次也采取了類似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