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杭州10月10日電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日向在浙的23家保險公司提出明確修改意見:不合法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必須限期修改完畢;不合理的問題條款,省工商局也與保險公司協商爭取修改。
浙江省工商局當天發布通報說,該省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險合同中,有2100條格式條款存在問題,主要涉及免除保險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
浙江省工商局要求,省內各保險公司應將修改好的合同報省工商局審查備案,工商局將視各保險公司的修改備案進度,分批向社會公布。如果保險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不修改保險合同問題條款的,工商部門也將向社會公布該保險企業所使用的問題條款。
據了解,目前在浙保險企業達到32家,其中有30家已開展保險業務。23家保險公司代表已表示,將盡全力積極配合浙江省工商局的審查和備案工作,爭取早日完成對保險格式合同的修改,改正保險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從今年年初開始,浙江省工商局組織專門人員對在浙的20家保險公司上報的577份保險合同進行了細致的梳理,并于10日就其中的12類共性問題條款進行通報。
浙江省工商局此次對保險合同的審查是依據2002年10月開始實施的《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該規定賦予了工商部門對格式合同進行審查和備案的職能。
據此,浙江省工商局在2002年完成了對供用電合同的審查備案,2003年完成了對房屋買賣合同和旅游合同的審查備案,2004年又完成了對通信、銀行消費貸款合同的審查備案。
保險合同三大不合理條款
根據浙江省法學專家介紹,此次經審查發現有違法和明顯不合理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不合理的三個方面分別是:
一、免賠率規定對消費者不合理。不少保險企業為降低經營風險,在其格式條款中,均有不同程度針對請求賠償的條件和額度作出不利于消費者的規定。
二、退保費用計算不合理。在財產險或意外險中的退保、人壽險中的退保、房貸險中的退保和保費退還時間等四個方面都存在類似問題。
三、免責條款語義有彈性或缺少提示和說明。由于語義存在彈性,發生事故時不排除保險企業會濫用解釋權,對消費者不利;在大多數財產險和部分人壽險格式條款中都沒有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的提示或說明,這不符合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