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障基金所得稅稅前扣除有新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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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30日 05:3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應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l、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1%;2、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15%;3、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1、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2、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廢止。 作者:記者 吳占宇 (來源: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