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開始修訂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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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6日 01:42 第一財經日報 | |||||||||
“大值法”變“求和法”財險商將要多備自救錢 本報記者 俞燕 發自北京 太平洋壽險因償付能力不足被保監會再次點名后,償付能力又開始成為近期的熱門字眼。
昨天,中國保監會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關于征求保險公司財產保險以及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修訂標準意見的函》(下稱《意見》),從而拉開提高財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的序幕。 《意見》中,計算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兩項指標由“取最大值”變為了“兩項求和”。 《意見》主要針對保監會在2003年發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第四條做出修訂要求,《意見》修改為“財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之和:最近會計年度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后50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9%和50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8%;最近三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25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22.5%和25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2.5%”,同時規定經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第1項的2倍。 而《規定》則要求,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取按保費和賠款計算的數額中較大的一項:“最近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后1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6%;公司最近3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簡單來說,此次修訂是將原規定中的“兩項相權取其大”的計算方法,改為“兩項相加求其和”。 對于此次修訂,保監會有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這主要是參照國際趨勢,針對國內的情況作出的相應調整。” 據了解,在國際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一般分為歐盟模式和美國模式兩種,歐盟模式強調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而美國模式則包括指標體系、風險資本和最低償付能力等三方面要素。根據《規定》,我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的監測,主要通過預警指標體系和強制性的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兩道防線,并把對保險公司的產品、業務范圍、增設分支機構、資金運用渠道等審批事項與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掛鉤。 “修訂后的計算方法更加符合國際標準,也更加合理和科學。”上述保監會人士表示。 去年以來,太平洋壽險等三家壽險公司因償付能力不足引發廣泛注目,而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問題卻少為人知。有業內人士指出,其實在財險業內,通過調整賬面賠付支出達到滿足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要求的做法并不鮮見。常用的手法是賠付支出延遲和立案延遲。據了解,財險公司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通過故意壓案或延遲立案,來減少實際賠付支出額,這也是導致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計提失真的一個重要原因。 此外,財險公司特別是中資公司承保利潤普遍偏低,而網點規模卻迅速擴張,對于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性不無影響。 而相對于壽險業,我國的財險精算起步要晚得多。今年2月,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專門對財險準備金管理作出相應規定。 民生人壽總裁助理兼總精算師趙建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修訂后的計算方法將更加保守,雖然起點提高、提取比例降低,但采用“兩項相加求其和”方法計算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將比過去增加,也這意味著財險公司需要補提相應的準備金。 趙建新認為,從這次修訂來看,對作為最低償付能力核算指標的保費業務量的要求明顯降低,“這說明保監會更加重視賠款額在最低償付能力核算中的比重。” 此前,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曾表示,將逐步從以業務規模為基礎的靜態監管向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監管轉變。 “這表明保監會正由過去重視保費的考核轉為更加重視財險公司的償付情況和質量。”趙建新表示,“此外,對不滿三年的新公司核算要求更加嚴格,也有利于其穩健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