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嚴禁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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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2日 02:15 每日經濟新聞 | ||||||||||||
浙江省財政廳和浙江省監察廳近日聯合公布《關于規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規定》,規定明確提出,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未經審定,一律不得擅自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同時,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等三類人員怎么購買商業保險也一一作了規定。 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
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這些規定要遵守。購保的險種限于旨在風險補償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包括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的意外傷害險,以及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干部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購買補充醫療保險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或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意外傷害險受保人員的范圍一般僅限于單位在職的干部職工,但離退休人員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赴外就醫的,可以購買交通意外傷害險。補充醫療保險受保人員的范圍包括單位在職干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 為干部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承擔的年度購保資金額度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4%(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的口徑執行);超出部分的購保資金,由受保人員自行承擔,并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從企業調入黨政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如原企業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并分期繳納保險費的,自調入黨政機關或事業單位之日起,尚未繳納的保險費應由其本人自行承擔,原企業不應再為其繳納保險費;如原企業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的,其本人應將多繳納的保險費退還原企業。 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時,六類禁區行為不能觸犯:嚴禁購買雖在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內,但具有投資分紅性質的商業保險;規定險種范圍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規定受保人員范圍之外的其他人員購買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違反本規定的財務列支渠道,擠占、挪用其他資金購買商業保險,以及私設“小金庫”購買商業保險等;利用行政隸屬關系或行政管理職權,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圍以內的下屬單位及其它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為單位領導干部或職工及其配偶、子女購買商業保險;利用職務之便,在購買商業保險的過程中收取“回扣”等謀取私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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