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陳天翔發自上海
我國正致力于會計準則體系的建設,保險行業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也需要一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會計準則。《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于上周五了解到,當日財政部印發了包括《企業會計準則——保險合同》在內的六項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
在《保險合同》(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保險合同的概念及確定方法。承擔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成為了保險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對于既有保險風險又有其他風險的合同,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分拆的要求,并分別對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并將“保險合同”解釋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
財政部同時規定,各界于9月12日前將意見反饋回相關部門。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吳志強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分析認為,這些征求意見稿在很多內容上是借鑒了國際慣例后成文并下發的。
吳志強稱,簡單來說,就是該征求意見稿將“有保險風險的合同才能算作保險合同”,這就將名義上是保險合同,但實際沒有保障功能的保單排除在外,不能當作保險合同來計量,也就是說不能作為保費收入計算。由此,假如這一征求意見稿獲得通過,那么將來保險公司賣出的產品若沒有符合保險合同的定義,就不能算為保費收入。“這也是新舊思路的最大區別。”吳志強說。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在實務中,除儲金保險等少數非壽險品種分拆處理外,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所有合同均作為保險合同處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我國會計標準確認的保費收入與按國際標準確認的保費收入產生了較大的差異。
吳志強向本報記者表示,在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很明確地對“保險風險的分界點”進行定義,即沒有量化保險風險,說簡單了就是“究竟賠多少才算保險風險”。他同時表示,按照國際慣例來看,財政部應該還有一些具體的《細則》或者《指引》會配套出臺。
目前國際上的保單取得費用主要包括手續費、傭金及體檢費等,其會計處理方法也有兩種,即“資本化”和“費用化”。前者是將前期費用和傭金作為遞延費用,逐期計入損益,比如美國;后者則是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比如我國。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中國的部分保險公司是不計“遞延費用”的。因此,部分費用是否采取“遞延”方式也將成為征求意見稿討論比較激烈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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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會計準則發力接軌國際
本報記者陳天翔發自上海
上周五,財政部下發了《企業會計準則——再保險合同》(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規定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分出業務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分保分出人應當于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于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分保賠付費用。這突破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基本消除了與國際慣例的差異。
同時,征求意見稿也明確了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應單獨確認的原則。分保分出人不得將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直接沖減有關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負債,也不應將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費用或收入直接沖減有關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收入或費用。這一原則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分出業務相關責任準備金,以充分揭示分出業務引起的信用風險;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分出保費、攤回分保手續費、攤回分保賠付費用等項目。
考慮到預估需要專門技術方法及可靠經驗數據作為支撐,我國目前尚不完全具備條件,征求意見稿采取了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規定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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