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 (記者 毛曉梅) 中國保監會日前公布了兩個境外投資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草案,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境外投資保險類企業的活動將有明確規范。
公布的《保險公司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草案)》和《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草案)》分別從投資申請、投資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境外投資保險類企業的活動進行了明確規范。比如,對保險公司申請境外
投資保險類企業的,草案規定其應當具備“開業2年以上”“具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上年末總資產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外匯資金不低于1500萬美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記錄”等條件;同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內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否則要按照《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先向外匯局提出匯出境外的投資付匯申請等。
《保險公司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草案)》所稱境外保險類企業是指保險公司在境外投資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境內保險公司在境外的分支機構。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保險類企業的活動。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適用該辦法。《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草案)》所稱境外保險類企業則是指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所稱境外投資是指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類企業或者收購境外保險類企業20%以上股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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