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廈門10月24日專電(康淼、紀榮典) 駕照過了有效期后未及時換證期間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賠?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解下,投保人和保險公司近日達成調解協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公司支付5萬元給原告蔣周梅。
2004年1月18日,蔣周梅的司機關某駕駛的車輛在廈門集美撞上兩名行人,經過調解,蔣周梅賠了兩名傷者6.6萬元。之后,蔣向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
公司索賠。
關某的駕照有效期到2004年1月7日,事發時關某還沒有及時換新證。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員的駕駛證已不在有效期內,駕駛員已違反《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七條第6項的規定,即“對于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駕駛人員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2004年12月30日,保險公司作出理賠處理決定書,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于是,蔣周梅到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其代理人說,本案這種情況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拒賠理由內。證件是否有效是由相關的行政機關認定,集美交警在事故責任認定書里認定,關某的準駕記錄為B;2005年1月,關某領駕照的廣東韶關車管所出具的證明說,關某自1988年領取駕駛證至今,一直為B牌有效證件。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支持了蔣周梅的觀點,認為保險公司以關某屬于無有效駕照而拒絕理賠,不符合保險合同的規定。一審法院因此判保險公司賠蔣周梅5萬元。保險公司對此不服,上訴到廈門市中級法院。
廈門市中級法院承辦法官認為,所謂駕駛人員無駕駛證,系指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輛時,沒有取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或者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后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被依法撤銷。關某的準駕車型為B,事故車輛為小轎車,故本案不存在駕駛員“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情況。
法官認為,駕駛員關某在發生事故時,確實存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后未按時換證的情況,根據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持證人“未申請并超過有效期換證的,依法處罰后予以換證。”也就是,駕駛員未按期辦理換證手續,其駕駛證并不必然被吊銷,在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后仍可以辦理換證手續。關某自初次領取駕駛證時起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止,并不存在駕駛證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被撤銷的情況,因此,保險公司以駕駛員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無駕駛證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最后在廈門市中級法院的調解下,保險公司同意賠償5萬元給蔣周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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