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定損誰說了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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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6日 12:13 新聞晚報 | |||||||||
樓先生寶馬車出險后,花去了一萬多元的維修費用,但保險公司卻只肯賠償3000元,為此,他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樓先生保險金人民幣1.31萬余元。 2004年6月18日下午,樓先生駕駛著心愛的寶馬車在外省行駛時,因倒車造成了交通事故。他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交巡警大隊也隨即委托價格認證中心對車輛進行鑒定,確認
然而,當樓先生手持保險合同等相關材料準備理賠時,保險公司卻拒絕接受,并協商無果。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寶馬車輛只有上海和杭州才有配件,公司曾經要求樓先生將車輛運回上海修理,但樓先生卻私自在當地修理,導致損失的擴大。根據樓先生在事故后發給保險公司的車輛照片看,保險公司已向車主出具了車損情況簡易確認書,確認車輛損失2369.50元。而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寶馬車特約維修商的估價單顯示各類費用合計為3765.75元。因此,保險公司不同意支付樓先生13120元的訴訟請求。 但樓先生認為:自己在通知保險公司事故時,保險公司表示由于事故發生地沒有該公司的分支機構,故無法到場,要求樓先生直接在當地修理后回滬辦理理賠。為此,樓先生提供了修理廠出具的證明材料:“……該事故車輛修復前,應車主及保險公司要求,協助用數碼相機拍出損壞部位照片,并發到保險公司提供的電子郵箱內。”以此證明保險公司對寶馬車的修理是明知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維修商估價單是依據受損車輛照片而來,并非現場查勘。而原告樓先生提交的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書系權威機構作出,其證據效力優勢于維修商的估價單。 另外根據《機動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原告現已提交相關的理賠材料,被告應當依此進行理賠,故法院支持了原告樓先生的訴訟請求。 無獨有偶,最近,北京也有一個類似的案例:2005年1月,張先生的金杯車與朱先生的奔馳車相撞,保險公司為奔馳車定損為1500元,朱、張二人都不認可。朱先生自行修車后起訴張先生,索賠維修費3.3萬余元,北京順義法院判決認定了該數額,并判令張先生給予賠償。張先生即依據該判決書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向保險公司理賠,但被保險公司拒絕,張先生只得起訴保險公司。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的定損不能單方面確定理賠金額,理賠要依據實際損失,而張先生的實際損失是須賠償朱先生維修費3.3萬余元,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全部修車費3.3萬元。 車損理賠之所以容易發生爭議,除了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利益的沖突之外,還在于法律與保險條款的沖突。保險公司自然比較樂于引用保險條款修復為主的規定,這給保險公司有比較大的解釋余地,而被保險人認為賠償應以實際損失為準。事實上,被保險人以實際損失為準的看法更接近法律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損壞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而審判實踐中理解該條法律,就是執行按實際損失賠償的原則。上述兩個案例,就是依據了這條法律和原則。 (貝政明) 作者:文 貝政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