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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責免賠成車險拒付護身符 |
■編者按
在全國“兩會”召開之際,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漸漸臨近。
隨著“十二五”發展藍圖清晰,我國經濟增長的方式從依賴出口轉到拉動內需的思路已明確。擴大消費在我國經濟發展的地位已大為提升。不過,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從而讓百姓放心消費,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難題。隨著消費市場不斷出現熱點,消費維權就有層出不窮的問題。
從今天起,《南方財富》將開設“聚焦3·15”欄目,針對目前百姓消費的熱點、消費維權的難點進行持續性的系列報道。擺事實、找問題、提建議,讓全社會更加關心消費者的權益保障。
“給自己的愛車上了全險,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出現意外時獲得全額理賠”,這在許多車主心目中是理所應當的事。但近日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卻曝光,國內多數保險公司執行的都是按責任賠付的原則,即投保人在車輛事故中負有多大的責任,就獲得多少的賠付,而沒有責任則不予賠付。這就是頗受爭議的“無責免賠霸王條款”。
實際上,如果保險公司能夠執行“代位求償權”,投保人仍能得到理賠。但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為了減輕其應當承擔的保險保障責任,一般自動放棄“代位求償權”,甚至把“無責免賠”作為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護身符。而在對簿公堂的眾多案例中,盡管這一條款多被人民法院判決為無效,但一直沒有被廢除。
●案例
車主:“無責免賠”明顯有利保險公司
根據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報道,愛車如己的廣州車主小張按照保險公司推銷員的話,一直給自己的汽車購買的是“全險”。前不久,小張的車出了事故,交警認定對方是全責。但是肇事司機百般推托,就是不愿意賠償,肇事司機投保的保險公司也以小張不是該公司客戶不愿和小張接觸。
無奈之下,小張想到自己投了車損“全險”,以為找到投保的中國平安可以解決問題。但中國平安客服表示,即使投了足額的車損險,出了事故還是要先劃分責任,由責任方承擔損失。如果對方負全責應該找對方保險公司,與平安公司已沒有關系。中國平安以此為由拒絕了小張的賠償要求。
湊巧的是,此后不久,小張的車在停車場被別人的車刮了一下,對方事后逃逸。小張再次找到投保的平安車險。奇怪的是,這次情況有了改觀。保險公司認為,對方屬于肇事逃逸,只賠70%,也可以不賠償。但是最后,中國平安還是賠了小張70%的損失。廣東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琦彬認為,保險公司的合同條款往往偏向自身利益。
法院認定:按責任賠付有違公平
事實上,小張的遭遇并非個案,南京車主陳新春甚至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將安邦財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據了解,在北京、江蘇南京、重慶、昆明等地都發生過類似的案例,最終法院幾乎全部認定按責任賠付的條款無效,支持消費者的合法訴求。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法官刑嘉棟認為,按責任賠付條款是保險人提供的,投標人沒有和保險人討價還價的余地,客戶要么接受,要么放棄。在這種情況下,車損險這種無責免賠的條款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權利,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法律上應該說是沒有效力的。
不過,絕大多數車輛事故中,買了車損險的被保險人都沒有得到及時、足額的理賠。據記者了解,也有的雙方私下協商解決賠償問題,但不是以保險理賠的形式進行的。
張琦彬認為,如果從對法律的全面理解來講,無責免賠條款在法律上來講確實有違反《合同法》的一些原則,但是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并不違法,直接這樣否定合同條款也不妥當,“因為保險合同是經過保監會審查的,是有效力的”。“更多時候需要保監會出面來規范完善合同條款”,張琦彬告訴記者。
●剖析
業內透露:汽車“全險”只為招徠客戶
面對形形色色車險方案,無所適從的車主們往往為了圖省事,認為買份“全險”就萬事大吉了。但業內人士透露,其實保險商當初發明“全險”這個似是而非的概念,只是為了招徠客戶,殊不知“全險”并不全。
據了解,通用的“全險”包括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玻璃險、劃痕險、車上人員險及不計免賠等幾個險種。大部分情況下,只有車損和第三者責任險為主險,可以單獨投保的險種,其他險種都為附加險種。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是按責任賠付的;而盜搶險、劃痕險是對因他人責任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而玻璃險僅針對玻璃損壞,車上人員責任險只針對本車人員傷亡。
“由于各個險種是很細分的,很多險種的賠付責任范圍都是很小的,實際上存在一個讓投保人重復投保的問題。”張琦彬指出。
專家提醒:險企不執行“代位求償權”是問題之源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執行院長郝演蘇認為,在現行的保險法律條例下,是完全支持“無責免賠”條款的,這也是經過了保監會根據《保險法》審批的。“目前,商業車險的整個合同是有邏輯的,沒有法律問題。法院大多判保險公司應當賠付,而非條款無效。”
實際上,“無責不賠”被指責為霸王條款,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保險公司沒有行使“代位求償權”。郝演蘇告訴記者,車險的“無責免賠”并非不賠,無責方可以向保險公司轉讓追償權,讓其代為索賠。即無責方可將追償權轉給保險公司,從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獲得保險補償,保險公司獲得追償權后,可向對方車主追償。
根據我國2009年修訂后的《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然而,這種操作在現實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難。“代位求償權不僅是保險公司的一項權利,也可以說是保險公司的一項義務,但是當客戶要求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保險公司為己之便予以拒絕,沒有完全按照合同條款去做,是導致問題之源。”郝演蘇在接受采訪時如是說。
保監會發話:完善“代位求償權”標準
車險“霸王條款”曝光后,2月22日,保監會發布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車險服務,不斷改進車險理賠服務機制,并稱對于不認真履行保險條款義務、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保監會將依法嚴肅查處。
中國消費者協會也于2月22日公開表態,認為部分車險格式合同條款確實存在減輕或免除了保險公司的義務,片面增加消費者責任的問題,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保監會將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及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車損險“代位求償權”標準和流程等,通過簡化流程為事故雙方理賠提供方便。
張琦彬認為,調整合同條款對一般老百姓來說是具有現實意義的。不過,要根本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需要監管機構加強監督管理,一方面要在整個保險行業引入充分的競爭。“由于目前保險行業不是充分競爭的,造成保險公司制定的合同條款容易偏向于自身利益,投保人只能按條款執行,話語權很弱。”
南方日報記者 高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