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誠200萬理賠案波瀾又起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 08:50 中國保險報
體檢次日投保人遇害身亡 保單未出保險人拒絕賠付 段慶文 雙方爭議的糾紛發生于2001年10月。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謝先生在聽取信誠人壽保險公司代理人黃女士對“[運籌]智選投資連結保險”及5個附加險種的介紹后,產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協助下,填寫了投保書和健康告知書,投保主險投資連結保險保額100萬元、附加險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額200萬元。同年10月6日,保險公司向謝先生提交了蓋有公司總經理印章的投保建議書;同日,謝先生根據建議書的內容,向保險公司繳納了相當于首期保險費的款項11944元。保險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臨時收款憑證。 10月17日,保險公司安排謝先生參加體檢。10月18日凌晨1時許,謝先生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11月18日,保險公司收到謝先生的體檢報告后,安排代理人黃女士通知謝先生辦理財產的告知手續及補繳保費18.7元。黃女士在通知的過程中得知謝先生已身故。 2001年11月13日,謝先生的母親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2002年1月14日,保險公司向謝母出具理賠函,稱根據“[運籌]智選投資連結保險”條款第22條的規定(主要內容為:投保人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繳付相當于第一期保險費,且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已簽署投保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時,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保險公司將負保險責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險保險補償金100萬元。同時,根據“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5條的規定(主要內容為:保險公司對本附加合同應付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首期保險費且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開始),認為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尚未出具保險單,保險合同沒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險賠償金200萬元。 受益人對此處理不滿,在與保險公司多次磋商無果后,2002年7月16日,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補償金200萬元,以及延遲理賠上述金額所致的利息;并請求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兩審法院判決迥然不同 賠與不賠細究保險合同 2002年8月28日上午,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數額巨大的保險理賠糾紛。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投保人填寫的投保書中已經列明了投保人謝某與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意味著雙方已經就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符合《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且投保人謝某已于簽署投保書的次日,向保險公司繳付了首期保費,已履行了其作為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應負的主要義務,因此,此案爭議的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 信誠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是上訴人預先制定、重復使用的格式合同條款,其第5條第1款中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納首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開始”未約定保險公司何時同意承保及以何種方式同意承保,表述不清,實屬不明確,依法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應視為合同已經生效。 投保人謝某已依保險公司的安排,到指定的醫院進行了體檢,已履行了健康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憑投保人的體檢報告及財務資料對其進行健康審查及財務審查實為保險公司的內部規定,法律、法規對此并無強制性的規定,故保險公司以其未收到投保人的體檢報告為由,稱其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基于以上理由,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拒絕賠付附加意外傷害保險金200萬元,實屬違約,應負違約責任,信誠人壽保險公司應依照條款,向謝某的受益人賠付附加險保險金200萬元,并支付從2002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保險賠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費20250元。
【 新浪財經吧 】
|